航道行政審批
書專案名稱:佛山市汾江路南延線工程(瀾石路至裕和路段)乾塢及南岸護岸工程施工
申請人(簽章):廣東省源天工程****
申請時間: 年月日
廣東省航道局監製
說明一、《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通航水域上進行測量、挖泥、採砂、打撈、鑽探、打樁、爆破以及其他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應報航道部門審核同意,並由航道部門發布航道通告。施工完畢對圍堰等遺留物必須及時清除,並應經航道部門驗收。
二、申請人必須按《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要求到航道部門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批手續。
三、本申請書是申請人提出在通航水域上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批申請的格式文字,申請人應認真、如實填寫。
五、本申請書可用鋼筆填寫或列印。
六、受理申請以航道部門的《申請受理回執》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