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申請書

2021-10-15 13:50:08 字數 1297 閱讀 1049

1、 最近1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

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及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

二、**背面請書寫姓名、出生日期

請於虛線內貼上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樣板簡體填寫 )

駐外館處審查欄申請

人資料中文姓名

(請用繁體字)

出生日期 年 (西元)

月日居民身分證號出生地 省縣

市市)學歷

性別 □ 男

□ 女申請資格

□有固定正當職業(1

□在大陸地區學生(2)

□有等值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3)

□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8)

□赴國外留學生(4)

□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5)

□旅居國外一年以上有工作證明(6)

□(4)(5)(6)之隨行配偶或直系血親(7)現職

是否為本團領隊

□ 是 □否

經歷(含曾任職務、具有何種專業造詣等)

**大陸、港澳

或海外位址

是否為台灣

人民之配偶

□ 是 □否

在臺緊急連絡親友位址

**申報事項

一、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單位專職人員,另具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台辦身分者,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視為隱匿身分或虛偽申報,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機構職務,曾任職於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機構職務,現任職於

一、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二、代申請人擔任申請人之保證人,申請人經許可入境後,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代申請人同意協助有關機關辦理強制出境,並負擔收容、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代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簽章代辦旅行社戳記(含註冊編號)

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欄

申請來台觀光類別

領隊姓名

多次入出境證號

1. □第一類人士

2. □第二類人士

3. □第三類人士

4. □搭乘郵輪

5. □獎勵配額

6. 條碼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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