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書

2021-10-15 13:44:05 字數 1715 閱讀 8806

申請人:華鼎公司破產管理人

住所地:

負責人:

**:20xx年x月x日,華鼎公司以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嚴重資不抵債為由,向北京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xx法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xx法院於20xx年x月x日裁定((20xx)x民破字第321-1號)受理華鼎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並經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搖號確定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為公司破產管理人。

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經過自信、審慎的工作、調查,現已查明:

1、華鼎公司資產總額為 3 118 331.14 元。其中固定資產經評估為:

130 890元 ;銀行存款為: 1 580 761.14 元;應收賬款為:

1 406 680 元。

2、申請人已經確認華鼎公司的負債總額約為2 879 491.8元,尚有1 950 312債務存在不確定性。在確認的負債中,優先清償破產費用約為:

171 604元;拖欠職工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約為: 371 353 元;拖欠員工保險費用約為: 98 940元;拖欠職工住房公積金約為:

28 000元;拖欠應繳納的稅款約為: 48 000 元;已認定的普通破產債權為: 2 161 594.

8 元。

尚有1 950 312元債務存在不確定性的原因是:華鼎公司對債權人xx公司有債務1 950 312元,但華鼎公司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擅自向xx公司個別清償1 258 419元,申請人對此已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由於訴訟尚在進行中,存在不確定性,申請人認為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 如該撤銷權得到法院支援,並能夠實際執行。在此情況下,華鼎公司破產財產將增加1 258 419元,資產總額增至4 375 860.14元。

同時,申請人確認的債權人東方信處公司的債權數額為1 950 312元,華鼎公司的負債總額為4 829 803.8元。華鼎公司負債超出資產453 943.

66元,已資不抵債。

(2) 如該撤銷權得到法院支援,但不能夠實際執行。在此情況下,該撤銷權下數額將轉為一般債權,華鼎公司的應收賬款增加1 258 419元,資產總額增至4 375 860.14元。

由於該筆債權形成於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後,債權人xx公司無法行使破產抵銷權,則申請人確認的破產債權仍為1 950 312元,華鼎公司的負債總額為4 829 803.8元。華鼎公司負債超出資產453 943.

66元,已資不抵債。

(3) 如該撤銷權不能得到法院支援。在此情況下,xx公司的債權為1 950 312元,但華鼎公司已經還款1 258 419元,兩者相抵,申請人確認的xx公司破產債權為691 893元。至此,華鼎公司資產總額約為3 117 441.

14 元,負債總額約為3 571 384.8元(2 879 491.8元+691 893元)。

華鼎公司負債超出資產453 943.66元,已資不抵債。

由上可見,儘管華鼎公司對債權人xx公司存在的可行使撤銷權具有不確定性,但無論哪種情況,華鼎公司均負債超出資產453 943.66元,已資不抵債,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情況。

200x年x月x日,朝陽法院召集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申請人向全體債權人匯報了華鼎公司破產情況。債權人會議期間,申請人與債權人並未就破產事宜達成和解協議。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華鼎公司的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宣告華鼎公司破產。

此致北京市xx人民法院

(以下無正文)

華鼎司破產管理人

負責人:

20xx年月日

破產申請書

申請人 某市 x 住所地某市 xx路185號。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委託 人 某某某,某律師。請求事項 申請某市 x 破產。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系一家民營有限責任公司,1993年9月在某市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資本為50萬元人民幣,主要經營範圍是服裝 針織內衣的加工。申請人因經營不善,到目前為止,已嚴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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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xx 法定代表人 xx 董事長 位址 xx 申請事由 xx 於 x年 x月成立,當時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位於 xx西 公里,經濟型別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金礦石採選,冶煉,公司股東兩人分別為,和 註冊資金 0萬元,公司經營過程中因為市場環境變化,嚴重虧損,企業長期負債經營,現在公司只有 x採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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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各位債權人 股份 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發生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而決定解散,並於年月日成立本清算組。本清算組決定自成立之日起日內 注意不得超過10日 通知記名債權人,並於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在 第版發布解散公告。敬請各位債權人及時將債權申報表寄回或送至本清算組,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