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研究所關於高階訪問學者管理的暫行辦法

2021-09-09 02:55:54 字數 1321 閱讀 3950

化學研究所關於高階訪問學者

管理的暫行辦法

為配合知識創新工程的推進,加強流動人員隊伍建設,進一步促進化學所與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現結合所內實際情況,制定《化學研究所關於高階訪問學者管理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 高階訪問學者的條件

化學研究所接受國內外訪問學者的申請(不含中國科學

院院內單位),來訪學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博士學位,從事科研工作5年以上;

2.國內科技專家具有副研究員、副教授及其以上專業技

術職務,國外科技專家具有助理教授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3.到所工作時間至少3個月以上,第一次原則上不超過1年,確因工作需要,經研究室、組申請報人教處批准延期,但最多不超過2年。

二、 高階訪問學者的待遇

1.化學研究所根據實際情況為高階訪問學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補貼,因科研經歷、職稱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其經費由課題組支付。

2.化學研究所為異地來訪者提供高訪公寓,本人交納住房抵押金200元,同時支付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天然氣費、**費、網路費等個人費用,房租由課題組按有關規定支付;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高階訪問學者的**及使用情況公開置於化學研究所人事教育處的網頁上,以便大家能及時了解、監督。

3.高階訪問學者在化學研究所工作期間,其人事、工資、行政關係均保留在原單位,醫藥費開支應由原單位支付,化學所不為其支付養老、失業及醫療保險金。

三、 高階訪問學者的管理

1.高階訪問學者在所期間屬於流動人員,其關係掛靠在

研究室組,對其管理實行課題組長負責制。

2.高階訪問學者期滿後可取得《中國科學院高階訪問學者證書》,通過雙向選擇決定去留。

3.高階訪問學者在化學研究所工作期間所取得的成果(**、專著、獲獎、專利等)均由化學所和訪問學者的派出單位共享。

四、 申請高階訪問學者的程式

1.凡希望到化學所進行科研合作交流且符合高階訪問學

者條件的可向化學所相關課題組提出申請。所內各研究室、組應保證在有課題、有科研經費的前提下,於每年10月20日之前向所人事教育處申報下一年度高階訪問學者的計畫,申請者在徵得原單位同意後填寫《中國科學院高階訪問學者申請表》。

2.高階訪問學者工作結束後,應填寫《中國科學院高階訪問學者情況鑑定表》及個人工作總結上報所人事教育處。

五、 本《辦法》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六、 本《辦法》由所人事教育處負責解釋。

主題詞:化學所訪問學者通知

中國科學院化學研究所2023年11月23日印發

校對:孟麗萍打字:李靜

化髮人教字[2004]181號

關於印發《化學研究所關於高階訪問學者

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所屬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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