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煙火進入井下由主井口進入井下的安全措施

2021-08-15 17:40:37 字數 1491 閱讀 7184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1版)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若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結合我司實際情況,特制定防止煙火由主井口進入井下的措施,望全礦所有人員認真學習並嚴格貫徹執行:

1、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場不得小於50m。

2、不得將矸石山和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面上和設在有漏風的採空區上方的塌陷範圍內。

3、井口附近構築物不得採用可燃性材料建築,井筒必須用不燃性材料進行支護。

4、井口房和主風機房附近50m內禁止煙火和用火爐取暖,井口房內嚴禁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和休息室。

6、井口及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⑴必須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⑵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段10m的井巷範圍內,必須為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並在工作地點配備乾粉和水基型滅火器各2臺。

⑶在進行電焊、氣焊、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⑷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檢查確認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⑸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7、井口50公尺範圍內,包括補修房、庫房等地點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若檢修等工作需用時(油脂類),使用人員禁止攜帶煙火等物品,使用完畢後必須及時清理,不得在庫房等地點存放,且不得到處亂扔、亂放、亂倒,必須交回到指定場所(**部)。

8、井口50公尺範圍內,包括補修房、庫房等地點必須配齊滅火器,且有能覆蓋各地點的消防灑水管路,後勤保衛部每週必須進行一次檢查確保滅火器及消防灑水管路完好。

9、地面消防材料庫內滅火器及其它消防材料必須按規定配置,並定期檢查,發現滅火器失效或材料變質必須及時更換,保證消防材料庫內滅火器及其它消防材料完好且數量充足。

10、分別在主井口及主井筒各安設一組煙霧、一氧化碳感測器,第一組感測器安設在主井口平巷段(主井強力皮帶機頭上側,距頂板不大於300mm),第二組感測器安設在主井筒(熱風爐出風口下風側10公尺處巷道頂部,距頂板不大於300mm),要求感測器必須按規定期進行校驗且與礦井監測系統聯網,利用礦井監測系統24小時監測礦井總進風空氣中co含量,發現異常情況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11、若礦井總進風井井口空氣有煙霧,應加強監測力度,井口煙霧、一氧化碳感測器發生報警現象時,必須及時進行人工測定,若空氣成分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要求,必須通知排程室立即撤離人員,並組織人員進行處理。

12、若井口附近發生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司排程室,當火災較小時,組織職工進行滅火。當火災較大時,不能立即撲滅,必須立即報告當地消防部門並通知主要通風機房及相關人員做好全礦井反風工作,若煙火從進風井口進入礦井時,必須切斷井下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裝置電源(包括區域性通風機),進行全礦井反風,井下人員沿總回沿線經副斜井公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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