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立滿訴被告鄭曉斌、陽光財產保險股份****青島分公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結案報告
陽光財險青島分公司並
客戶服務部張敬田總經理、
周建經理、劉雯經理:
原告周立滿訴被告鄭曉斌及我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15)嶗民一初字第43號]經嶗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現匯報如下:
一、案件概況
2023年9月4日,鄭曉斌駕駛魯b62t26號車行至事故地點,與原告相撞,導致原告受傷。經嶗山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鄭曉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49500.74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原告提交的證據
(1) 交通事故認定書;
(2) 醫療費發票、住院病案、用藥明細、診斷證明書;
(3) 勞動合同、工資表、鑑定費發票、收據;
(4) 交通費發票、眼睛發票。
三、我們的答辯意見
在事故責任認定清楚、駕駛證行駛證真實有效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直接損失;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屬於我司賠償範圍,不應由我司承擔。
四、法院審理情況
一、我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
二、我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324233.66元;
三、案件受理費9295元,鑑定費4342元,由我司負擔11035元。
以上我司共計承擔455268.66元。
五、理賠
根據判決書,若不上訴,我司應在2023年5月15日前支付周立滿381038.9元,支付給鄭曉斌74229.76元。
六、我們對本案的分析
經研究,我們對本案分析如下:
本案爭議焦點總結如下:
1. 原告主張住院期間兩人護理是否合理;
2. 事故發生時,原告雖29歲,按照青島目前基層法院審判慣例,及時不提交任何證據,也會支援其誤工費;
通過長達一年的訴訟週期,歷經三次**質證,我們堅持向一審法院提出,雖然原告為重度顱腦損傷,主張住院期間二人護理符合情理,但其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住院病案未體現出其住院期間需二人護理且其亦未向一審法院申請對住院期間護理人數進行鑑定,屬於自動放棄權利,故我司只認可住院期間一人護理,最終一審法院採納了我們的主張。
第一次**後,我們積極與公司取得聯絡,得知原告有固定工作,經調查,其工作為設計師,故向一審法院主張我司不同意賠償誤工費,但一審法院強調原告未達到退休年齡,且根據勞動合同月工資不足2000元,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會支援其誤工費主張,故我們向一審法院提出,要求原告提供銀行流水記錄,證明其受傷期間工資發放情況,若確實停發,我公司同意賠償其誤工費,開始原告拒不提交,我們向一審法院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無奈原告提交,通過審核,其受傷期間工資未發放,最終一審法院經合議,支援了我司主張,未支援其誤工費。
綜上所述,我們建議本案不必上訴,履行一審判決。雖然原告肢體傷殘有兩處十級值得商榷,差額接近四萬元,但考慮原告傷情為重度顱腦損傷,精神鑑定九級對我司較為有利,且誤工費拒賠近12萬元,綜合考慮,一審判決還是對我司較為有利。
七、付款賬戶
戶名: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
賬號:380 0901 0104 0021 914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嶗山區支行
付款時請註明案號:[(2015)嶗民一初字第43號]
八、律師費支付賬戶資訊
戶名:山東兆基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山東路支行
賬號:532905656610501
付款時請註明:5318(2015)兆民406號(2015)嶗民一初字第43號
山東兆基律師事務所
徐一鵬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