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用標準與定義
1.1 引用標準
1.1.1 《民用航空器航線維修規則》(mh/t3010.14);
1.1.2 《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務規則》(mh/t3010.15)。
1.2 定義
無2 人員崗位資格
2.1 航線維修i類整機放行人員(以下簡稱「放行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責任經理相應機型航線維修放行工作專案的授權及航空營運人授權。
2.2 航線維修人員(以下簡稱「維修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質量經理相應機型航線維修工作專案的授權。
2.3 一般勤務人員:應當經本單位質量經理一般勤務工作專案的授權。3 需要的工具器材
適用的工具器材、工作手電(夜間)等。
4 工作程式與標準
4.1 機務排程室通報當日最新的航行前航班計畫。
4.2 工程
一、二中心接到任務後,由當日分部值班領導安排有資格wpm8.7 — 1 —
的各專業維修人員、放行人員及一般勤務人員進行工作。
4.3 分部值班領導將安排情況列至工程
一、二中心值班室的白板上。
4.4 若各項工作安排的人員發生變化時,分部值班領導應及時作出調整,並通知相關人員。
4.5 維修人員接到工作任務後應當:
1) 根據排班情況,確認其資格滿足具體航線維修工作專案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及時告知分部值班領導);
2) 做好工前準備,攜帶必要的工具裝置,在航空器預計起飛前至少90分鐘到達停機位;
3) 按照本手冊§8.12相關要求,會同警衛/護衛人員檢查航空器外表和門鎖(或封鉛、封條)完好,簽字接收航空器,並與安檢執勤人員簽字辦理移交航空器手續;
4) 按航空營運人提供的航空器維修工作單(卡)完成航行前的維修工作,對工作單(卡)內容進行逐項檢查、逐條簽署;
5) 將航空器上各種布罩、堵塞(蓋)、銷子、夾板等隨機裝置取下清點齊全,放到規定位置;
6) 遇航空器故障/缺陷時,按本手冊§8.11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7) 視情對航空器進行除冰、除雪;
8) 工作完成後,填寫相關維修記錄。
4.6 放行人員接到工作任務後應當:
1) 根據排班情況,確認其資格滿足具體航線維修放行工作專案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及時告知分部值班領導);
2) 做好工前準備,攜帶必要的工具裝置,會同維修人員完成航空器航前維修工作;
3) 維修工作完成後,確認航空器滿足放行標準,在航空器技術記錄本上簽發放行證明檔案。
4.7 一般勤務人員接到工作任務後應當:
1) 確認其資格滿足一般勤務工作專案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及時告知分部值班領導);
2) 做好工前準備,攜帶必要的工具裝置,在接到機務排程上客通知後,到達機位準備離港送機工作;
3) 完成其他必要的勤務工作。
4.8 工作人員清點各自帶的工具、裝置,確認齊全。
4.9 確認航行前維修工作結束後,由放行人員向機務排程報告航前工作完成。
4.10 分部值班領導安排人員監護好航空器。
4.11 航空器上客後,送機指揮員繞機檢查航空器上各種布罩、堵塞(蓋)、銷子、夾板等隨機裝置已全部取下,蓋板蓋好,按本手冊§8.5相關要求完成送機工作。
4.12 航空器離港後,送機人員應清理停機場所,將維修工具和地面裝置放置在規定位置,待飛機起飛15分鐘後,送機人員方可離開停機坪。
5 臨時性航前工作處理流程
5.1 臨時性航前,是指在本單位維修能力清單以外的航空器因天氣、流控、周轉、備降、飛機故障等原因航班臨時取消在本場過夜時,需要完成的航前維修放行工作。
5.2 本場的臨時性航前工作原則上由營運人負責維修檢查和放行。
特殊情況下營運人要求我方協助完成時,我方在條件許可時應及時安排人員協助,同時應遵循以下流程:
1) 由營運人提供航前工卡,並以傳真形式對我方執行航前工卡維修檢查專案的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臨時授權;
2) 我方維修人員在接到授權檔案後,按照本手冊相關程式完成航前工卡中除放行簽字專案外的維修檢查專案,並在完成工作的相應欄目中簽字,對所完成的工作負責;
3) 若我方人員在完成工卡維修檢查專案中存在無法完成的專案時,則應要求營運人提供援助;
4) 若機組人員具備放行資格,則由機組人員完成工卡放行欄目和飛行記錄本(技術記錄本)中的放行簽署。工卡原件交機組帶回,我部保留工卡影印件;
5) 若機組人員不具備放行資格,我方將已完成維修檢查專案的工卡傳真回基地,由基地在工卡相應放行欄目中簽署後傳真回我部。傳真原件交機組帶回,我部保留影印件;
6) 我方人員無權對無協議的航前/航後工卡以及飛行記錄本(技術記錄本)中的放行欄目進行簽署;
7) 如果營運人認為按照其維修手冊或大綱的要求,臨時性的過夜飛機可以僅執行短停維修放行,則由營運人將相關授權和所依據的手冊內容傳真至我部,我部人員在接到傳真後完成短停維修放行工作。
6 工作記錄要求
6.1 工作人員認真做好相應臺帳記錄。
6.2 工作記錄至少儲存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