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部
關於停工待料期間待工工資支付辦法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停工待料期間計件工人及其管理人員待工工資支付方式臨時調整。待工工資發放期間,工人需按正常上下班要求打卡考勤,所在班組可自行安排培訓、軍訓、清潔、裝置保養等內容。
二、發放標準
(一)、工資基數
停工待料期間,待工工資支付基數為上年應發工資平均數的70%,按照考勤天數支付,低於廣州市最低工資者,按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在職不滿一年者,以其在職期間工資平均數作為基數。
(二)、比例調整
(三)、待工工資發放方式
待工工資發放時間與原來工資發放時間一致,若相關員工在發工資前離職,公司將停發該月待工工資,改按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該月工資。
三、附則
該辦法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屬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保利適時修改和完善以上辦法的權利。
本制度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人力資源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