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廣告的問題

2021-06-16 03:49:35 字數 1546 閱讀 5644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並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關於進一步規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經營發布行為的通知》工商廣字【2007】第61號第二條:「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發布的各類廣告,其形式和內容應當符合《廣告法》、《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並在每頁的外側上角逐頁標註「廣告」字樣。所標註的「廣告」字樣,字型和顏色應當清晰易於辨認。

未逐頁標註「廣告」字樣、消費者不能辨明其為廣告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依照《廣告法》第四十條處罰;」

《廣告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第四十條第二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應當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首頁頂部位置標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名稱、廣告經營者名稱和位址、登記證號、期數、發布時間、統一標誌「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名稱應當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組成:廣告經營者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企業字型大小+「廣告」字樣。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名稱字樣應顯著,各組成部分大小統一,字型一致,所佔面積不得小於首頁頁面的10%。

第十三條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的首頁和底頁應當為廣告版面,廣告經營者不得將廣告標題、目錄印製在首頁上。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不得使用主辦、協辦、出品人、編輯部、編輯、出版、本刊、雜誌、專刊等容易與報紙、期刊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四條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中的廣告目錄或索引應當為商品(商標)或廣告主的名稱,其所對應的廣告內容必須能夠具體和明確地表明廣告主及其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經營者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針對特殊群體需要發布中外文對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不得違反國家語言文字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准的名稱、規格、樣式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按要求報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樣本及其他有關材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廣告經營者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或者將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轉讓他人發布經營。

第十七條

凡發布於商場、藥店、醫療服務機構、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印刷品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要徵得上述場所管理者的同意。上述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對屬於自己管轄區域內散發、擺放和張貼的印刷品廣告負責管理,對有違反廣告法規規定的印刷品廣告應當拒絕其發布。

第十八條

印刷品廣告的印製企業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印製含有違法內容的印刷品廣告。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第十條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廣告經營者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申請材料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決定。予以核准的,核發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 不予核准的,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三 企業成立3年以上。第九條 廣告經營者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申請報告 應載明申請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名稱 規格,發布期數 時間 數量 範圍,介紹商品與服務型別,傳送物件 方式 渠道等內容 二 營業執照影印件...

印刷品製作合同

委託方 甲方 承辦方 乙方 茲經甲乙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並訂立條款如下 一 乙方按照下列要求供貨給甲方 注 以上 不含稅 不含運費 為本次合作 因紙墨 經常變動,不可長期使用。二 質量條款 乙方提供設計稿 或樣本 給甲方審核,甲方認可簽字後,乙方方可印刷。產品質量的定義以行業的國家質量標準為準。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