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03 05:03:35 字數 3086 閱讀 3677

第1條為加強和規範安全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企業財產安全和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企業防火安全的職責、工作程式和工作要點等內容。

第2條公司是宣州區消防重點保衛單位,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單位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居安思危、防患於未然,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

第3條生產區嚴禁吸菸,禁火要害部位嚴禁攜帶引火物及發火物進入維修場所。禁止使用汽油、酒精等散發可燃蒸汽的液體擦洗裝置、工具等;易燃易爆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使用、搬運危險品,不准拋擲、拖拉,在帶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裝置、管道、容器上工作,禁止使用鐵質工具,防止產生火花。保溫層應用非燃燒或難燃燒的保溫材料;

第4條加強火源管理,防火要害部位焊接動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公司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5條易燃易爆場所(各類物資倉庫、變電所、製冷站)電氣裝置的布置和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與規定。危險品倉庫、生產裝置、廠房必須安裝避雷裝置,每年雷雨季前必須對裝置進行檢查試驗(宣城市防雷中心年檢報告書)。裝置與管道應有良好的防靜電裝置。

公司內未經批准,不准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築物。;

第6條消防機構健全,消防器材的設定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一切消防設施,未經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批准不准隨意動用;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和臺帳。加強員工消防安全訓練,普及防火安全知識並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每年不少於一次消防演習。

第7條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貯藏物的火災危險分類,火災、**場所等級的劃分按消防法規執行。

第8條消防設施:

a、消防設施必須根據本公司的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b、消防器材的種類、數量、設定應按照消防法規,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其它消防設施的情況合理配備與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對公司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指導,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於拿取的地方,要求放置在乾燥、遠離熱源、不受陽光曝曬、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的場所;

c、嚴格執行「三定一交」制度,即定點放置,定人管理維護,定期檢查,並列為交**內容,保證消防器材處於良好有效狀態。

用過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於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d、消防器材及一切消防設施,均應塗以紅色以便識別;

e、除全公司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等場所設一定數量的水桶、砂、鉤、鐵鍬等。

f、公司室外消火栓連線在公司自供自來水管網,出現險情必須確保幫浦房供電。

第9條防火防爆巡查制度

a、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門開展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巡查,隨時糾正違章現象;

b、各單位要對各點的器材裝置情況,禁火區的情況及動火情況實行以快為主、條塊結合的管理方法進行,加強巡查,發現火險情況及時採取措施,並及時匯報處理,查處防火區吸菸現象;

c、公司各單位要做好巡查文字記錄,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有關防火方面的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10條火災事故的搶救:

a、發生火災應遵循「先救人後救物,邊救火邊報警,報警早損失少」的原則,現場領導積極冷靜組織人員搶救,切斷電源,控制火情,向消防部門報警;

b、保衛消防部門迅速帶領義務消防隊進入現場,有組織、有領導,分工明確,統一指揮,按公司消防預案投入戰鬥,消防人員應聽從指揮,並做好防燒傷、防中毒等自身防護措施;

c、注意保護現場,滅火後要防止殘火復燃,撤離後應派人值班,繼續觀察。

第11條動火安全技術管理

1、公司內的防火禁區(要害部位)的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類別的劃分和動火許可證審批手續,按下列要求執行:

a、一類動火:凡在易燃易爆崗位(區域)、裝置、管道及周圍動火,屬一類動火。由安全管理部門報請分管安全負責人批准;

b、特殊專案動火:具有特殊危險的作業和地區動火為特殊動火。按一類辦理動火許可證。

(a、b)兩項動火由所在單位提供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保衛、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同意,並報請分管領導批准。

2、動火許可證審批者,應親臨動火施工現場,具體審查並補充措施意見,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如審批有困難,可逐級請示上一級領導。

動火單位申請動火許可證應根據防火規定,專題報告,且必須寫清楚專案及動火施工的各項安全措施,動火許可證一般提前一天辦理,以免臨時倉促辦理,造成疏忽或失誤。

3、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現場情況採取可行的安全防火措施,每次動火前必須完成:

a、裝置管道經處理合格,動火分析合格;

b、動火現場內的易燃和可燃危險物清除乾淨,清除附著工件內外及其附近的可燃物質;

c、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配備必要的監火人員。

d、保持現消防器材通道暢通。

第12條動火施工安全工作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a、動火前應與生產車間共同確定動火裝置、管道部位,一切可以移動或可拆卸的生產裝置、管件、部件應移到固定安全動火區進行,置換要徹底不留死角,並做好隔離安全工作;

b、動火前應檢查動火部件,墊圈、填料必須清除乾淨,檢查現場附近有無可能洩漏可燃氣體的水封、陰井、明溝和地下隱蔽工作,應進行動火分析,採取可靠的措施;

c、動火現場10公尺內,不准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洗滌和油漆等易燃液體的施工作業。

氧氣瓶、乙炔氣瓶間距>5公尺,離火源>10公尺,兩瓶禁止放置在通道上及架空管線的下方。

焊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合格,並掌握防火、動火、防毒知識,做到「十不燒」;

d、動火使用的裝置、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齊全、完好、可靠,不允許在工藝裝置、管道上搭接電焊二次線或在上面試火,必須兩線同步。

焊割及各種動火工具應隨動火執行人員進出,不得因暫時中斷作業而留在裝置內,嚴禁擅自向裝置、管道火缺氧區輸送氧氣。動火現場應有良好的照明;

e、動火結束或下班、離人時,應切斷電源、氣源,徹底熄滅餘火,收拾工具,經查確認無餘火後方可離開現場;

f、整個動火過程中,必須執行許可證確定的專案與安全措施及審批人員的補充意見,不得擅自撤消、改變或降低要求。

第13條遇有違章指揮,沒有按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或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不具備動火條件及未經領導檢查簽字,動火執行人有權拒絕動火。對違章動火,任何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14條因忽視消防安全,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在責任區內發生火災事故,追究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責任,違反防火管理規定,依據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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