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違章用電竊電的通告

2021-03-04 00:35:45 字數 1177 閱讀 3388

樂山電力股份****花溪公司

為整頓供用電秩序,保證使用者正常用電、規範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供電營業規則》的相關規定,花溪公司將對違章用電、竊電使用者進行嚴厲查處。現通告如下:

一、違章用電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裝置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按三個月計算。

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裝置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使用者,應補交私增裝置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使用者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擅自使用已在公司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裝置或啟用公司封存的電力裝置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裝置。屬於兩部制電價的使用者,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裝置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使用者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裝置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於私增容被封存的裝置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4、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公司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公司排程的使用者受電裝置者,屬於居民使用者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使用者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5、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並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並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二、竊電的制止與處理:

1、竊電行為包括:

⑴、在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⑵、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⑶、偽造或者開啟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⑷、故意損壞用電計量裝置;

⑸、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不准或者失效;

⑹、採用其他方法竊電。

2、對查獲的竊電者,可當場終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費,並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使用者按12小時計算,照明使用者按6小時計算。

三、歡迎單位和個人舉報違章用用電、竊電行為。經查證屬實,按實際追繳電費的5%-20%予以獎勵。

四、舉報**:7550019

二00四年八月

用電監察工作中的防竊電思考

關鍵詞 竊電現狀防竊電 竊電這種違法行為,使國家的電能產生了流失,還影響了線損管理,使供用電的秩序遭到擾亂。優質服務在電力企業中開展越來越深入,用電檢查的人員,崗位設定比較少。對於那些低壓客戶,接線複雜而且涉及面廣,普遍檢查是很難實現的。反竊電工作,主要依靠群眾舉報和日常發現。供電企業要發展,必須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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