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投資合夥協議書

2021-03-04 00:04:49 字數 3462 閱讀 2110

甲方乙方:

丙方:見證方:

第一條合夥宗旨:甲、乙、丙三方本著自願公平,誠信共贏的原則合作經營。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棉花廢料的進口及銷售。

第三條合夥期限:自***x年xx月xx日起,至***x年xx月xx日止。

第四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柒萬元整於***x年xx月xx日交齊。

(二)乙方出資人民幣柒萬元整於***x年xx月xx日交齊。

(三)丙方出資人民幣柒萬元整於***x年xx月xx日交齊。

(四)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整。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出資金額為依據,三方按33.33%比例平均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金額為依據,按平均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其餘兩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①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②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③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四人轉讓,第四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四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雙方均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第八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張成磊或委託第四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日常支出;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7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第四方見證方乙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見證方公章)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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