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不出學歷證明能否辭退

2021-03-03 21:32:53 字數 1417 閱讀 1232

案例:公司有一名新來的員工。她說自己畢業證書原件丟失,影印件也丟失,總之就是提供不出有關她個人學歷證書的任何證明。公司的制度只規定,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現在這名員工是完全提供不出任何證明,讓人無法判別真假。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

分析: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想,找工作時竟然連學歷證書都交不出的員工,公司怎麼可能留下?這樣的員工難道還不能辭退嗎?其實,這個問題看似簡單,有時候操作不好,卻容易埋下隱患。

為了保護勞動者,法律中對於用人雙方的資訊披露要求是不對等的。《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可以發現,用人單位向員工了解情況用的是「有權」,而需要如實告知應聘者情況是「應當」。需要知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表示要了解某個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可以不說明。如果公司的職位沒有設定學歷要求的,應聘者沒有必要拿出學歷來驗證。

這就是權利的放棄。

規範的公司辦理招聘員工,對學歷有要求的話,面試時或入職當天應當讓員工拿學歷證書原件來核實,如果有問題的,就不會進入下一步。但是實際上,有不少操作不規範的中小公司,沒有嚴格遵循這樣的程式要求,往往讓員工進來先做,過一陣子,或者等到覺得滿意再辦理入職手續。這樣一來,問題就產生了。

遇見這樣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公司主張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必須證明以下事實:

(一)招聘該職位有學歷要求;

(二)員工曾經表示自己符合學歷要求;

(三)雙方曾約定不能提供資料會辭退。

有些人想,為什麼要那麼麻煩?用人單位讓員工交學歷證書就這麼吃力嗎?要知道,招聘市場上不是所有的職位都對學歷有要求,特別是低端操作崗位,很多並沒有嚴格的學歷要求。

此外,有些小公司招人時不提學歷要求,卻在不滿意或者員工工作一段時間後,故意拿學歷的問題來刁難員工。這些都是現實存在的現象。因此,判斷解除合同是否合理,需要切實地考慮爭議雙方的真實環境,拿自己的經驗辦事,很可能要出問題。

對於以上三個事實,實踐中不少公司竟然提供不出證明來。特別是公司拿出員工列印的簡歷,上面沒有簽字,員工很容易否認簡歷是自己提供的。應聘時有些公司也不讓員工填寫資料表,導致沒有任何員工書面確認學歷的材料存在。

所以,公司在辦理招聘和入職時還是應當建立一套合法有效的流程,包括:

(一)應聘時要填寫面試登記表,或者至少在簡歷上簽字;

(二)入職之前要提供身份證明和其他決定是否錄用的資格的證明;

(三)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入職資料提供不完整的法律責任。

這樣才能保證員工入職後,盡可能少得出現一些麻煩,規避用工風險。

在讀學歷證明

男 女 年 月 日生 身份證號碼為自 年9月至今在江西師範大學普通全日制專業學習。該生如果修滿江西師範大學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學分,同時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將於 年6月獲得江西師範大學專業畢業證書並授予文學學士學位。特此證明!江西師範大學外國語學院 年月日在讀證明 男 女 年 月 日生 身份證號碼為...

學校學歷證明

東南大學 2xx x年11月20日 x年x月x日 茲證明學生 性別 年月日出生,系省市 縣 人,於年月至年月在本校高中修業期滿,成績合格,准予畢業。學號 畢業成績 政治語文數學幾何外語物理化學歷史地理生物體育特此證明市 縣 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畢業學校 公章 公章 經辦人簽名 經辦人簽名 聯絡 聯絡 ...

學歷證明書

經核查,姓名 性別 19 年 月出生,於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 學院 系 專業學習,已完成該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習,達到規定的學分要求,通過畢業 答辯,於 年 月發給 碩士或博士 畢業證書 證書編號具有 碩士或博士 研究生學歷。特此證明。經辦人 簽章 學校研究生管理部門 蓋章 學校蓋章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