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協議書四人英傑培訓

2021-03-04 09:17:14 字數 2375 閱讀 2813

第五條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利潤分配:每一會計年度核心算利潤,提取 %利潤做為下一會計年度運營資金,剩餘利潤各合夥人依照出資占股比例對合夥企業利潤進行分配。

2、合夥人在利潤分配方案公布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賬目進行審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全體合夥人討論裁決。

3、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共同承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外幾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 10 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入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原則上不吸收新合夥人合夥;特殊情況下吸收新合夥人,必須經所有原合夥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其他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一方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其他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一方合夥人違反國家法例法規對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夥人退夥後,幾方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給其它合夥人。未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將合夥股份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夥人均不同意接收轉讓股份的,按退夥方式結算。

第七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人有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占股比例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如其業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在本區域內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其他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一方退夥的情況下,另幾方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

(二)在合夥人因其它客觀情況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依該合夥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其他合夥人繼續經營;也可經另幾方合夥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系親屬、配偶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2. 合夥事務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3. 被依法撤銷;

4.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四方合夥人擔任。

3.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4.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或其財產份額出質(即作為擔保、抵押)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夥人各執乙份。

(三)本合同經甲乙丙丁四方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合夥人:

合夥人(甲方):姓名:

合夥人(乙方):姓名:

合夥人(丙方):姓名:

合夥人(丙方):姓名:

簽署時間: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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