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2021-03-04 08:09:09 字數 2610 閱讀 8060

成都益州緊急救援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財務管理制度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學校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畫,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畫的執**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學校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學校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學校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學校財務部由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

第四條學校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學校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校長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校長或主管副校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校長簽字後,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七)完成校長或主管副校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二)監督學校財務計畫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詳細核對學校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四)審閱學校的計畫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範學校的經濟行為。

(六)針對學校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七)完成校長或主管副校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八條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製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會計、出納員記賬,都必須在記賬憑證上簽字。

第十一條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校長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二條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賬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校長,並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學校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財務工作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校長或主管副校長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審核制度,並做好內部審計。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報送校長。

第十七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校長辦公室主任、主管副校長監交。

處罰辦法

第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四)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五)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六)保留賬外款項或將學校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賬表、檔案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學校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洩露秘密及**挪用學校款項的;

(六)在工作範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學校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附則第二十條本規定由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成都益州緊急救援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二0一五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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