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書樣本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合同

2021-03-04 04:44:28 字數 1470 閱讀 5724

訂約人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雙方同意,甲方委託乙方在加工標準磁羅經,一切所需的零件與原料由甲方提供,其條款如下:

1.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的商品和數量:

(1)商品名稱--標準磁羅經;

(2)數量--共計臺;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在或購買,清單附於本合同內;

3.每種型號的加工費如下:

型標準磁羅經u.s.d(大寫美元);

型標準磁羅經u.s.d(大寫美元);

型標準磁羅經u.s.d(大寫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運至(某地若有短少或破損,甲方應負責補充**;

5.甲方應於成品交運前1個月,開立信用證或電匯全部加工費用及由乙方在或購買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費用;

6.乙方應在雙方同意的時間內完成glc-1型標準磁羅經的加工和交運,不得延遲,凡發生無法控制的和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損耗率:

加工時零件及原料損耗率為 %,其損耗率由甲方免費**,如損耗率超過 %,應由乙方補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誤運原料及零件,或因大意而將原料及零件超運,乙方應將超運部份退回,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遇有短缺,應由甲方補充;

9.甲方提供加工glc-1型標準磁羅經的零件和原料,乙方應嚴格按規定的設計加工,不得變更;

10.技術服務:

甲方同意乙方隨時提出派遣技術人員到的要求,協助培訓乙方的技術人員,並允許所派的技術人員留在乙方檢驗成品。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美元,其他一切費用(包括來回旅費)概由甲方負責;

11.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進出口手續,應由乙方予以辦理;

12.加工後的標準磁羅經,乙方應運交給甲方隨時指定的國外買主;

13.其他條件:

(1)標準磁羅經的商標應由甲方提供,若出現法律糾紛,甲方應負完全責任;

(2)若必要時乙方在或購買加工標準磁羅經的零件及原料,其品質必須符合標準並事先需經甲方核准;

(3)為促進出口業務,乙方應儲備標準磁羅經樣品,隨時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國外買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運來的零件及原料中報銷;

1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與乙方在簽字後各執乙份,另乙份呈送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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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經理

注:來料加工是指乙個工廠按雙方簽訂的合同接受外商提供的原材料,按生產圖紙和生產程式進行加工,將合格的產品交外商後,加工方收取加工費用。

來件裝配是指外商按雙方簽訂的合同提供零配件、元器件,由工廠按要求的規格進行裝配,將合格的產品交外商後收取加工費用。

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的生產線,專用工具,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人等由外商負責。合同終止時生產線及專用工具等按合同規定予以處理。

加工裝配方對來料、來件不擁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若因管理不善,來料、來件遭到破壞、遺失、使用不當或超越損耗,加工裝配方承擔經濟責任。

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是國際間經濟合作的一種簡便易行,有進有出,進出結合,兩頭在外,中間在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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