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蒙古修路招工合同

2021-03-04 03:01:33 字數 2125 閱讀 4509

甲方:乙方:中英文姓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

為保證質量,按計畫完成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的各項任務,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結合本合同的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並共同遵照執行。

一. 總則:

1-1 為了保證工程專案的順利完成,乙方在外蒙古工作期限為專案的合同工期(不低於3月),如因工作需要延長或提前,乙方應無條件服從。

1-2 乙方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慢性疾病,能適應在國外長期工作,不得隱瞞病史,如因身體狀況造成提前回國,其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3 乙方在國外工作期間,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專案部的領導和安排,遵守專案部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負責辦理與專案有關的一切涉外事宜。

2-2 負責對乙方進行進場前的安全,質量,法律,法規等知識教育,負責施工組織,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管理的指導。

2-3 負責安排乙方出入境相關手續和工作准證的辦理。

2-4 負責提供乙方人員國外食宿安排。

2-5 負責支付乙方在國外工作期間的工資。

2-6 負責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工期,安全,文明施工,限額領料等方面工作。乙方應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援。

2-7 負責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保障。

2-8 負責辦理乙方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保險。

三.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乙方自願赴蒙古從事該合同專案的施工,不得要求提前回國,若因個人原因提前回國者,扣除在外蒙古本人發生的費用和回國票務款,工資給予結算。

3-2 遵守專案經理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外事紀律,聽從甲方領導安排,積極做好本職工作,按定額和規定的工程進度完成好施工任務。

3-3 乙方在外蒙古工作期間不得私自外出打工;不得鬧罷工或消極怠工;不得打架鬥毆;不得私自與當地雇主聯絡洽談僱傭業務;不得參與當地的宗教活動;不得從事有損國格的活動;不得損害甲方的聲譽;情節嚴重的,遣送回國,經濟損失責任自負,違反法律者由司法部門追究責任。

3-4 乙方合同期滿如不被甲方續約必須按時回國,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

3-5 乙方因自身原因導致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達不到合同規定要求的,乙方必須承擔合同規定的罰款。

3-6 乙方因工傷原因不能勝任國外工作時,甲方有權將其送回國,費用根據當事人責任大小,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3-7 乙方在國外施工期間發生傷,殘,亡,甲乙按照外蒙古的外國勞工法令和投保的保險條例執行,乙方家屬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條件。

3-8 乙方(技工)必需保證具備一技多能,並備足國外施工期間自己家用的手工工具,對於甲方提供的機械用具,領用後,要妥善保養,維護,保管,因乙方個人原因造成損失,乙方按雙價賠償。

四. 工資待遇:

4-1 乙方在蒙古專案施工期間,乙方工資收入實行定額工資,多勞多得,按勞取酬。正常工作情況下確保月收入不低於1800元人民幣。前1個月發放保底薪金,餘款將作為保證金,1個月後按月發放全部工資,保證金在回國前一次性結清還給乙方。

4-2 甲方每月上報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量,交總包方專案經理驗收,審核,經總包方驗收合格後,按月統計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測算乙方所完成定額工日及相應的勞務薪金。

4-3 乙方在整個工程中若表現良好,圓滿完成各項任務,無任何違約行為,憑甲方專案部的鑑定材料將給予一定的獎勵。

4-4 正常工作情況下確保月工資不低於1800元人民幣。

五. 不可抗力:

5-1 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甲方負責及時保護乙方安全返回國內並負責返程車票。

5-2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傷,亡事故,甲方負責與保險公司交涉,按保險條款執行補償損失,乙方不得提出無理要求。

六.違約與爭議:

6-1 甲乙雙方如因違反本合同所簽訂的條款,由違約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6-2 本合同乙方擔保人自願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3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發生,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當地仲裁部門裁決。

七. 合同生效與終止:

7-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雙方履行完本合同規定的一切義務之日止。

7-2 本合同未盡事宜,另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字後分別儲存為據。

甲方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

位址位址:

****:

2023年月日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