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範本

2021-03-04 03:01:33 字數 4783 閱讀 4176

合夥協議書

甲方:李***身份證號

戶口所在

乙方:高***xx 身份證號

戶口所在

丙方:陳***身份證號

戶口所在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合夥事務,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達成本合夥協議書,合夥協議書內容如下:

第一條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______網咖

經營位址:***省***州***縣(市街_____號

出資額(人民幣): 360000元(大寫:叁拾陸萬圓整);

型別:服務場所

經營範圍: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上網、煙飲料食品銷售、網路遊戲點卡銷售;

合夥企業所有營業執照法人為:甲方李***;

第二條合夥期限5年期,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條各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甲方姓名: 出資額(單位:12萬元 ) 比例:三分之一;出資方式:現金

乙方姓名: 出資額(單位:12萬元 ) 比例:三分之一;出資方式:現金

丙方姓名: 出資額(單位:12萬元 ) 比例:三分之一;出資方式:現金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年___月___日準備;於__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齊;三方共同出資的資金統一由甲方保管和支配;資金的支配以發票或收據以及收條為依據,(依據至少得到兩個合夥人共同認可)以為後期算賬做依據,如三方共同出資的總資金在企業正常營業後未支配完,剩餘的資金可由三方一致協商同意按每個三分之一比例股份分配或者用於後期企業日常事務開支,資金支配情況可在本協議書第三十一條備註裡三方共同備註。

第四條合夥企業應當於正常營業後起的每個月1-5日計算上月盈利收入,所獲利潤優先用於各合夥人**出資成本,利潤分配方式如下:

(一)每個月盈利收入至少保留5000元用於企業備用開支;

(二)合夥企業的利潤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即各合夥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潤分配額。

第五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擔方式如下:

(一)合夥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分擔,即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債務額度;

(二)合夥人任意一方不得利用本合夥企業用作債務抵押,還貸等一切債務;

(三)合夥人私人債務與本合夥企業無任何利益、債務關係;

(四)合夥人如對企業債務及虧損賴賬不承擔出資分配,降扣除其全部股份到除名。

第六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合夥人三方一致同意則可作出決定,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變更轉讓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法人;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三)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經營場所的地點;

(四)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如網咖:電腦裝置、桌子椅子等一切網咖財產)

(五)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所有財產權利;

(六)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八條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本合夥協議簽訂後合夥人不得同他人在合夥企業同一縣級行政城市內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十條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一條在營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退夥資金(股份)退還分配

(一)自簽訂本合夥協議書起,半年以內合夥人自行退夥,只退還其合夥人入夥資金的10%資金或者其資金購買的裝置;

(二)自簽訂本合夥協議書起,半年以上1年以內合夥人自行退夥,如合夥人出資的資金已經回本不退還其股份(資金);如未回本只退還其合夥人入夥資金的1%資金或者其資金購買的裝置;1年以上合夥人自行退夥不退還任何資金(股份)。

第十三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可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合夥人被依然追究刑事責任;

(四)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十六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七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十八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經營期間,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規劃調整、拆遷、徵地、軍隊國防建設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夥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的,合夥企業可搬遷經營位址或者協商一致同意解散企業。

因上述拆遷所獲得的相關經濟補償,計入當年度合夥企業收入。

第二十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一致同意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乙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合夥企業登出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合夥企業清算資產的分配:

(一)合夥企業清算時,合夥人尚未收回投資成本的,各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配合夥企業清算資產。

(二)合夥企業清算時,合夥人已經收回投資成本的,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合夥企業清算資產。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占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合夥協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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