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教育局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2023-02-15 11:09:02 字數 3218 閱讀 9179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增強機關資金調控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機關工作順利進行,根據省、市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我局機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機關財務管理包括機關行政經費管理和獨立法人事業處室的財務管理。

第三條機關財務的管理、審計和監察工作由辦公室、財務處、審計處與監察室共同實施。

辦公室負責彙總、編制行政經費、專案預算,審核行政處室各種支出,採購、發放和管理行政辦公用品;財務處會同辦公室審核機關預算編製,對機關財務**記賬,編制財務報表;審計處負責審計機關預算外收入及專案預算執**況;監察室負責監督財務收入、預算執**況,查處違規違紀行為,保護會計人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四條各處室所有經費都要納入機關財務,實行預算管理。

第五條預算編製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隱瞞、不虛列,不編赤字預算。先保證基本支出,後安排專案支出,確保重點,勤儉節約。

第六條行政各處室根據本處室工作需要,提出專案計畫(含裝置採購計畫,下同),經分管領導審核後於每年10月25日前報辦公室。各事業處室根據本處室當年收入、年度工作計畫和業務開展情況,按照規定的開支標準編報年度預算及專案計畫,經分管領導審核後於每年10月25日前報財務處。預算及專案計畫經辦公室、財務處彙總後,提交局辦公會審定。

確定後下達到各處室。

第七條年度預算一經確定,各處室不得隨意調整。確因工作需要調整的,要按審批程式報批。

第三章經費管理

第八條機關經費收入包括各種政策性收費、專項收費、各種經營性收入、往來資金、代辦經費、以及各種捐贈、贊助、回扣等收入。

第九條各處室的各項收入,要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坐支、截留、挪用,不得私設賬外賬、小金庫,不得**私存,違者將追究處室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十條獨立編制部門預算的處室每月25日前填報《市教育局機關月用款計畫表》(見附件)。 機關各處室各項開支,須由經辦人填寫《機關經費支出專案審批表》(見附件),按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會議費用開支

(一)機關召開的各類會議必須嚴格執行年度預算。確需臨時召開的會議須經分管領導批准,原則上不再追加會議經費;如需追加會議經費的,須經局長批准。

(二)市委教工委、市教育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支出,由局長或局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處室承辦的會議,經費開支要嚴格按計畫執行,超支不補。

第十二條招待費開支

(一)上級領導來我局檢查指導工作,實行對口接待。縣(市)區教育部門來我局聯絡工作需就餐的,行政處室報辦公室同意,按每人每餐20元標準安排工作餐。事業處室參照標準執行。

(二)嚴格掌握接待標準,控制陪餐人數;嚴格控制工作交往中的宴請。上級領導接待費原則上每人每餐不得超過100元;縣(市)、區負責人接待費原則上每人每餐不得超過50元。工作日中午接待原則上不得用酒。

第十三條差旅費開支

(一)機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的住宿、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執行以下標準:

住宿費:縣處級領導每宿最高不得超過150元;其他人員每宿最高不得超過100元。

伙食補助費:機關人員出差到省內其它城市每人每天補助20元,到省外出差每人每天補助40元,不再報銷各種形式的餐費。

公雜費:機關人員出差到省內其它城市每人每天10元,到省外出差每人每天20元,用於補助其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不再報銷相關票據。

(二)機關人員原則上不參加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以外組織的會議或活動。省內出差,須經局分管領導審批;省外出差,須經局長審批。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局長批准方可乘坐。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辦公用品及裝置管理

(一)行政處室所需辦公用品,按年度預算由辦公室統一購買、管理和發放。事業處室參照執行。

(二)各處室的固定資產要責任到人。公物須在機關存放,一般不准借為私用。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變動時須辦理公物轉交手續。

(三)裝置購置要嚴格執行**採購辦法。辦公用品採購要從嚴程式,數額超過20000元的要公開競價。

第十五條計程車費的管理

機關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報銷計程車費。如特殊情況需乘坐計程車,報銷時須處室負責人簽字,並寫明乘車的事由,予以報銷。

第十六條進修學習費開支

局機關統一安排的培訓、進修等,所需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凡屬個人要求進修學習的,由本人書面申請,所在處室及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意見,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報局長批准。學習費用按徐委發〔2003〕30號文辦理。

第十七條借款手續的辦理和結算。各處室須憑經批准的《機關經費支出專案審批表》辦理借款手續。專案完成後,經辦人應及時辦理結算手續。

差旅費借款應在出差回徐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結算手續,其它借款須在工作完成後當月辦理結算手續。逾期沒有辦理結算手續的,該借款由財務處在借款人次月及以後月份工資中扣除,不再通知借款人。

第十八條報銷手續的辦理。經辦人持經批准的《機關經費支出專案審批表》、有效票據,並在單據紙上正確填寫票據張數、大、小寫累計金額及事由,處室負責人簽字並按程式報銷。

第四章經費支出審批許可權

第十九條經費支出審批許可權實行限額分段審批制。

(一)行政處室

500元以內的經費開支,由處室提出申請,辦公室主任審批;500-1000元的經費開支,由處室提出申請,分管領導審核,報分管機關財務的局領導審批;1000-50000元的經費開支,由處室提出申請,分管領導審核,報局長審批;50000元以上的開支,經分管領導審核,辦公會集體研究,由局長審批。

(二)事業處室

匯交省教育廳、出版社等往來款項和競賽、考試、培訓發生的場租費等,經處室負責人審核,由分管領導審批;業務活動中發生的招待、購物、勞務、差旅(考察)等費用,500元以下的開支,由處室負責人審批;500-1000元的開支,經處室負責人審核,報分管領導審批;1000-50000元的開支,經分管領導審核,報局長審批;50000元以上的開支,經分管領導審核,辦公會集體研究,由局長審批。

(三)同類同批同一時間段發生的支出應視為同一專案支出,累加計算其支出金額,按上述審批許可權執行。

(四)機關人員的福利、獎金,行政處室經批准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由辦公室按規定的標準、範圍直接通知發放。調整規定須經局辦公會議研究,由局長審批。事業處室參照執行。

第五章考核、審計與監督

第二十條成立由分管領導牽頭,審計處、監察室等有關處室參加的局財務考核領導小組,每年年終對各處室年度預算執**況進行考核。審計處負責每年對機關賬務審計一次,並將審計情況向局務會匯報。對審計和監察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有關部門或個人限期糾正,同時追究有關處室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上級財務規定如有變化,按上級檔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2023年5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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