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節能技術監管規程

2023-02-15 02:48:04 字數 4596 閱讀 8791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ing energy technology for boiler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23年8月30日

目錄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設計1)

第三章製造、安裝改造與維修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五章檢驗檢測和能效測試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附則

附錄a 工業鍋爐熱效率指標

附錄b 鍋爐儀表配置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鍋爐節能工作,促進鍋爐安全性與經濟性的統一,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高耗能特種裝置節能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範圍內的,以煤、油、氣味燃料的鍋爐及其輔機、監測計量儀表、水處理裝置、控制系統等(以下簡稱鍋爐及其系統)。

燃用其它燃料的鍋爐、電加熱鍋爐和餘熱鍋爐的節能技術監督管理規程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條本規程規定了鍋爐及其系統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對於適用範圍內的鍋爐其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使用、檢驗檢測,均應當執行本規程。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四條鼓勵生產單位研究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提高鍋爐及其系統能源轉換利用效率,以滿足安全、節能、環保的要求。

達到工業鍋爐熱效率指標(見附件a)規定目標值的各類工業鍋爐產品,可以作為評價工業鍋爐節能產品的條件之一。

第二章設計

第五條鍋爐及其系統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節能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標準的要求,鍋爐設計檔案鑑定時應當對節能相關的內容進行核查,對於不符合節能相關要求的設計檔案,不得通過鑑定。

各類工業鍋爐設計熱效率值應當滿足附件a中限定值的要求;電站鍋爐熱效率值應當滿足相應標準規定或者設計要求。

第六條鍋爐設計應當包括熱力計算、煙風阻力計算、水動力計算等內容,以明確鍋爐及其系統的經濟性。

第七條鍋爐設計檔案包括鍋爐安全穩定執行的工況範圍、設計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設計熱效率、鍋爐金屬消耗量、配套輔機引數,以及排煙溫度、給水溫度、過量空氣係數等與鍋爐經濟執行相關的主要引數指標及其設計依據。

安裝使用說明書中應當包括系統設計概況、安裝指導要求和經濟執行操作說明等內容。

第八條鍋爐排煙溫度的設計應當綜合考慮鍋爐的安全性和經濟性。

(一) 額定蒸發量小於1t/h的蒸汽鍋爐,不高於230℃;

(二) 額定熱功率小於0.7mw的熱水鍋爐,不高於180℃;

(三) 額定蒸發量大於或等於1t/h的蒸汽鍋爐和額定熱功率大於或等於0.7mw的熱水鍋爐,不高於170℃;

(四) 額定熱功率小於或等於1.4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不高於進口介質+50℃;

(五) 額定熱功率大於1.4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不高於170℃。

第九條鍋爐排煙處的過量空氣係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化床鍋爐和採用膜式壁的鍋爐,不大於1.4,(二)除前項之外的其他層燃鍋爐,不大於1.65;

(三)正壓燃油(氣)鍋爐,不大於1.15;

(四)負壓燃油(氣)鍋爐,不大於1.25。

第十條鍋爐燃燒裝置、爐膛結構的設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計合理,與設計燃料品種相適應,保證安全、穩定、高效燃燒;

(二) 鍋爐配風裝置應結構可靠、操作方便,風壓、風量能保證燃料充分燃燒且配風調節靈活有效;

(三) 層燃鍋爐燃燒裝置宜採用漏煤少、漏風量小、料層厚度分布均勻的結構,並且選擇合理的通風截面比,其爐拱能夠有效組織爐內煙氣流動和熱輻射,以滿足新料層的引燃和強化燃燒的需要,保證燃料穩定著火和燃盡。

第十一條根據不同燃料特性和鍋爐結構,合理布置受熱面,選用合理、經濟的煙氣流速,減小介質側和煙氣側的阻力。

第十二條鍋爐結構應當方便受熱面清理。對於額定蒸發量大於或等於10t/h或額定熱功率大於或等於7mw的鍋爐,當對流受熱面易積灰時,應當設定清灰裝置。

第十三條鍋爐爐牆、煙風道、各種熱力裝置、熱力管道以及閥門應當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溫效能。當周圍環境溫度為25℃時,距門(孔)300mm以外的爐體外表面溫度不得超過50℃,爐頂不超過70℃ ,各種熱力裝置、熱力管道以及閥門表面溫度不得超過50℃。

第十四條合理設定檢修門(孔),便於受熱面清灰、清垢、保養和維修。鍋爐門孔、窺視孔、出渣口應當採用密封結構,保證鍋爐漏風係數在設計要求之內。

第十五條鍋爐計量、檢測、控制儀表的配置應當滿足《鍋爐儀表配置要求》(見附件b)的要求。鍋爐本體以及尾部相連線煙風道應當預留能效測試、控制計量孔(點),用於檢測、記錄鍋爐執行狀況。

第十六條鍋爐房系統設計時,應當在保證安全效能的前提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水、電、自用熱及其他消耗,盡量考慮熱能**和梯級利用。

鍋爐房裝置布置應當減少管道、煙風道的長度及彎頭數量,以減少流動阻力。

第十七條當使用者熱負荷波動較大且頻繁時,應當採取均衡負荷的措施,實現有效調節。

多台鍋爐的系統宜配置集中控制裝置,保證鍋爐執行平衡,處於經濟高效執行的要求。

第十九條鍋爐介質引數的選取應當滿足使用要求,不應當使鍋爐的額定出口壓力和溫度與使用的壓力、溫度相差過大。

第二十條鍋爐輔機配置應當與鍋爐匹配,以滿足鍋爐及其系統高效執行的要求。

(一)單台容量≥1t/h(0.7mw)的燃油燃氣鍋爐和≥10t/h(7mw)燃煤鍋爐房應當設立計算機集中控制系統;

(二)額定蒸發量≥4t/h的蒸汽鍋爐應當設定給水自動調節裝置;

(三)額定蒸發量≥4t/h的蒸汽鍋爐和額定熱功率≥2.8mw的熱水鍋爐應當設計燃燒自動調節裝置,以滿足燃燒及負荷調整的需要,並保證鍋爐熱工工況穩定、高效,並防止受熱面結渣及結焦。

(四)燃油燃氣鍋爐均應當配備燃燒自控裝置。

第二十條鍋爐輔機配置應當與鍋爐匹配,滿足鍋爐及其系統高效執行的要求。

水幫浦配置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熱水鍋爐迴圈水幫浦,根據系統安全、設計阻力和迴圈流量進行選擇,熱水鍋爐迴圈水幫浦數量不得少於2臺;

(二)熱水鍋爐系統補水幫浦的選擇應當滿足系統補水的需要,補水量一般不宜大於系統迴圈水量的1%。

(三)蒸汽鍋爐給水幫浦宜採用變速裝置;採用變速裝置時,宜單元制執行。

鍋爐風機引數的選擇應當根據鍋爐的額定出力、燃料品種、燃燒方式和煙風系統的阻力計算,並且根據空氣含氧量、煙氣的溫度和密度積極當地的大氣壓進行修正。

第二十一條蒸汽鍋爐連續排汙水熱量應當合理利用,宜根據鍋爐房總連續排汙總量設定連續排汙擴容器和排汙水換熱器。對總容量大於或者等於10t/h的蒸汽鍋爐房,應當設定排汙擴容器或排汙水換熱器,以**排汙水的熱量,減少排汙損失。

鼓勵燃用天然氣鍋爐採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熱交換裝置**煙氣中的汽化潛熱。

第二十二條鍋爐及其系統應當杜絕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冷凝水、二次蒸汽和連續排汙水的熱量,並且採取措施盡可能提高可**冷凝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三條以天然氣為燃料的鍋爐,宜採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熱交換裝置,**煙氣中的熱量。

第二十四條鍋爐設計檔案中應當提出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及其相應標準的水質要求。

第二十五條鍋爐的煤閘板、爐排軸承、風機軸承、迴圈水幫浦軸承的冷卻水和水力除渣衝灰用水應當迴圈使用。

第三章製造、安裝、改造和維修

第二十六條鍋爐製造單位應當保證鍋爐產品能效達到規定指標要求,不得製造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鍋爐產品。

第二十七條鍋爐製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鍋爐產品能效測試報告。能效測試工作應當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鍋爐能效測試機構(以下簡稱測試機構)進行。

工業鍋爐產品按照《工業鍋爐能效測試與評價規則中定型產品熱效率測試方法進行熱效率測試(以下簡稱定型試驗)。定型測試熱效率結果應當不低於附件a規定的限定值,對於附件a中未涵蓋的鍋爐,定型測試熱效率結果應當不低於設計值的要求。

電站鍋爐產品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能效測試,測試結果應當滿足相應標準規定或者設計要求。

第二十八條鍋爐定型測試可以在製造廠或者使用現場進行。

批量製造的工業鍋爐(指同一型號、製造多台的情況),定型測試完成後製造單位應當及時將測試報告提交監督檢驗機構。在定型測試完成並且測試結果達到能效要求之前,製造數量不應當超過3臺,否則監督檢驗機構不得向該型號鍋爐繼續出具監督檢驗證書。批量製造的工業鍋爐通過定型試驗測試後,只要不發生影響鍋爐能效的變更,不需要重新進行定型試驗。

非批量製造的工業鍋爐,應當逐台進行定型測試。

工業鍋爐定型測試應當在安裝完成後6個月內進行;電站鍋爐能效測試一般在安裝完成後調試試運期間進行。

第二十九條工業鍋爐定型測試結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時,應當採取下述措施:

(一)製造單位對該產品進行改進,使其符合能效要求,並且由同一測試機構重新測試確認,否則不得繼續製造該型號的鍋爐產品。

(二)測試機構將該產品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情況書面告知監督檢驗機構,監督檢驗機構不得繼續向該型號鍋爐繼續出具監督檢驗證書。

電站鍋爐測試結果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時,製造單位應當對該產品進行改進以滿足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鍋爐及其系統的安裝、改造與維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標。鍋爐安裝改造與重大維修可能導致鍋爐及其系統能效降低時,應當由鍋爐使用單位(或者委託有能力的機構)進行能效測試或者評價,證明鍋爐及其系統能效狀況沒有降低。

第三十一條鍋爐製造單位,除按照鍋爐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提供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節能有關的技術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鍋爐設計檔案鑑定時對節能相關內容機型核查的證明材料;

(二)鍋爐產品能效測試報告。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鍋爐使用單位對鍋爐及其系統的節能管理負責。從事節能管理工作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鍋爐相關專業知識,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其相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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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xgq q301 0009 版本 第一版 編制 能源中心日期 2010年01月30日 審核 劉俊偉日期 2010年02月05日 批准 尹玉成日期 2010年02月10日 生效日期 2010年02月28日 分發號 xgq q301 0009 目錄一工藝流程圖 二工藝描述 三工藝技術標準 一工藝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