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植物檢疫試行辦法

2023-02-14 18:54:01 字數 778 閱讀 8267

【法規類別】農業管理

【發文字號】京革發[1975]36號

【發布部門】北京市**

【發布日期】1975.03.10

【實施日期】1975.03.10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失效依據】本篇法規已被《北京市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發布日期:2023年8月20日實施日期:2023年9月1日)廢止

(北京市革命委員會一九七五年三月十日

京革發[19號檔案**)

植物檢疫是落實農業「八字憲法」,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有效地控制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的傳播蔓延,保障農業安全生產、高產、穩產的一項重要措施。為了更好地開展植物檢疫工作,遵照196年8月***「關於加強糧食、農產品、種子、苗木檢疫工作的通知」和國發[19號「關於加強進口糧食檢疫、處理工作的通知」,1年11月16日農林部、商業部、外貿部「關於加強種苗調運檢疫工作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北京市植物檢疫試行辦法」。

一、北京市植物檢疫工作必須在各級黨委領導下,依靠、發動群眾,實行群眾和專業部門相結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植物檢疫制度,有效地防止植物檢疫物件及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

二、北京市植物檢疫工作,由北京市植物檢疫站負責,區(縣)內有植物檢疫工作由區(縣)科技部門(或植保站)負責。

三、北京市植物檢疫物件名單和應受檢疫的種子、苗木種類見附表。

四、在北京的農村院校和農林科研、生產單位(包括植物園、農場、林場、園藝場、良種場、農業試驗場、站、苗圃,下同),必須設定兼職檢疫員。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植物檢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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