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植物檢疫試行辦法

2023-02-14 18:51:03 字數 739 閱讀 1618

【法規類別】衛生防疫檢疫

【失效依據】植物檢疫條例

【發布部門】***

【發布日期】1957.12.04

【實施日期】1957.12.04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2023年10月22日***批准 2023年12月4日農業部發布)

第一條為了防止為害植物的危險性的病、蟲、雜草傳播和蔓延,保護農業生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內植物檢疫工作,由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林、農業建設、農林水利)廳(局)(以下簡稱省農業廳)及其所屬各級植物檢疫和植物保護機構執行。

第三條農業部根據由人為傳播的危險性的病、蟲、雜草在國內分布為害情況,制定「國內植物檢疫物件名單」;對於能夠感染檢疫物件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制定「應受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名單」。

各省農業廳根據由人為傳播的危險性的病、蟲、雜草在國內的分布和本省具體情況,制定本省植物檢疫物件補充名單及其應受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名單,並報農業部備查。

以上名單的修訂程式,與規定時同。

第四條對發生在區域性地區的植物檢疫物件,劃出疫區,防止植物檢疫物件傳出,並採取消滅的措施;對發生地區已相當普遍的植物檢疫物件,除加強防治外,並將其未發生的地區(包括新墾區)劃為保護區,防止植物檢疫物件傳入。

疫區或保護區的範圍,由省農業廳提出,報請省人民委員會批准,並報農業部備查。疫區或保護區的範圍涉及兩省以上的,由有關省農業廳提出,報請農業部劃定。

疫區或保護區的改變或撤銷的程式,與劃定時同。第五

北京市植物檢疫試行辦法

法規類別 農業管理 發文字號 京革發 1975 36號 發布部門 北京市 發布日期 1975.03.10 實施日期 1975.03.10 時效性 失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範性檔案 失效依據 本篇法規已被 北京市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 1987年8月20日實施日期 1987年9月1日 廢止 北京...

森林植物檢疫要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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