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 經濟補償

2023-02-14 07:12:02 字數 2603 閱讀 9995

【考情分析】

考頻:★★

2023年不定項選擇,2023年、2023年單選

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金的含義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不同。

1.適用條件不同

(1)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針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則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2)違約金是約定的,是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中「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

(3)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於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對於勞動者來說,並不是只對違反「服務期和競業禁止」這兩個事項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勞動者違反其他事項有關規定的,需要承擔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相關鏈結1】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鏈結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支付主體不同

(1)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

(2)違約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勞動者。

(3)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相關鏈結】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p54)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釋】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釋】勞動者應「提前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日、試用期滿後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p55)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1.補償年限

(1)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入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補償基數(2023年單選題)

(1)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即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計算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3.關於補償年限和基數的特殊規定

(1)2023年1月1日前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當時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2023年1月1日以後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照新規定執行,兩段合併計算。

(2)解除勞動合同(p56)

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

②在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23年1月1日前後,補償基數的計算略有不同:2023年1月1日以前,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1年的,不區分是否滿6個月,均按1年計算,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2023年1月1日後,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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