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術學院統計工作制度

2023-02-13 17:24:02 字數 4380 閱讀 9999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高等學校的統計工作,是國家統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制定學校計畫和政策的重要依據,是對學校進行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我院的統計工作,更好地適應國家有計畫地培養各類人才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高等學校統計工作制度》、《內蒙古自治區統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院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各項統計任務;完成學院教學、教職工、學生、基建、財務、後勤、師生員工等方面基本資料和基本資訊的統計工作;準確、及時、全面地蒐集、整理我院教育發展情況,為制定計畫、檢查計畫執**況以及進行業務提供統計資料,實施統計監督。

(二)開展統計調查和分析研究工作,從數量和質量上檢查學院人才培養計畫的完成情況和辦學效益等情況,更好地為學院教學、科研與管理工作服務。

第三條院屬各部門必須加強統計工作的領導,要有一位主要負責人分管統計工作。要對本單位統計人員提供的統計資料進行認真審核,據實上報。

第四條院黨政辦公室是學院統計工作的直接負責部門。各部門應按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黨政辦公室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更不得偽造、篡改。

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五條學院統計網路結構

我院統計工作堅持集中統

一、分工明確、分級負責、責任到人、保守秘密、實事求是的原則,確保統計資料和統計資訊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學院統計工作由分管領導負責審批上報的重要統計報表和學院對外公布的重要統計資訊,並積極為學院統計工作的發展和建設創造條件。全院綜合統計工作由學院黨政辦公室負責,學院黨政辦公室設綜合統計秘書,各部門配兼職統計員,形成我院的統計工作網。

第六條統計隊伍建設

一)各部門必須配備一名兼職統計人員,並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因特殊原因調動者須辦好資料移交手續。

(二)學院黨政辦公室定期組織統計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提高業務水平。

(三)學院定期進行統計工作檢查、總結、表彰。

(四)兼職統計人員可參加統計系列的技術職稱評定,根據各自的條件申報相應的技術職稱。

(五)兼職統計人員的工作量納入其日常工作中,並作為其進行職稱評定、崗位評聘定級、評選先進等的依據。

第七條綜合統計秘書的職責

綜合統計秘書在學院黨政辦公室負責人的領導下,統一組織協調全院統計工作。

(一)貫徹執行上級統計部門的各項統計制度,建立並貫徹執行本院統計工作制度,協助指導並檢查、督促學院各部門的統計工作,制定學院全年的統計工作計畫。

(二)建立健全統計臺帳,統一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的統計人員,及時、準確地填報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綜合統計年報,確保填報質量。

(三)組織完成上級有關部門各種一次性綜合調查表的填報任務。

(四)統一管理本院的統計報表和統計數字,為學院和各單位的科學決策和現代化管理提供統計資訊和統計諮詢服務。

(五)發揮統計監督作用,監督各統計單位和兼職統計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情況,對學院各單位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並提出獎懲建議名單。

(六)經批准定期或不定期編制、發布我院的統計資訊和統計數字公報,編制我院的統計資料簡編,為學院巨集觀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七)開展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工作,為學院的發展提供參考建議。

(八)保管統計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九)組織學院兼職統計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和開展有關統計科學的研究工作,定期召開統計人員會議,傳達上級部門及學院對統計工作的指示,研究統計工作中的問題,總結交流統計工作的經驗。

(十)配合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做好統計人員技術職稱評定的相關工作。

(十一)積極和兄弟院校進行統計工作經驗交流。

第八條院屬各部門兼職統計人員的職責

在本部門負責人的領導和學院黨政辦公室綜合統計秘書的指導下,負責本單位的統計工作。

(一)貫徹執行上級和我院的統計工作制度,建立本部門的統計工作制度。

(二)提供必要的統計資料,協助學院黨政辦公室綜合統計秘書及時完成每學年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各類統計報表及一次性調查表。

(三)建立本單位資料收集、整理渠道,管理好本部門的統計資料,有條件的部門應建立統計臺帳。

(四)各部門直接報送上級機關的專項報表,應抄送黨政辦公室。

(五)以教務科技處、電大與**教育中心、學生工作處、組織人事處、後勤處、財務部門等為主要單位,負責填報教育部下達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基層報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基本工作狀態資料庫》的相關內容,給黨政辦公室提供有關資料。

(六)以組織人事處、後勤處、財務部門等為單位,負責填報教育部下達的《全國普通高等科技年報(理工類)》、全國普通高校科技年報(人文、社科類)》的相關內容,由各教學單位負責給教務科技處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統計內容及資料**

第九條教職工情況統計由組織人事處完成。內容包括:全院教職工的人數、性別、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職務(稱)、年齡、工資水平、出國進修、培訓以及相應的變動,師資隊伍建設情況,國家及自治區人才工程上報、培訓情況等。

第十條教學和實驗實訓裝置情況統計由教務科技處完成。內容包括:教學計畫、教師授課及課時情況、學生考試成績、教學實踐等各類有關資料,各類對外的短訓班教學情況、教材編寫及獲獎情況、教學研究成果統計、實驗課開出情況等;實驗實訓裝置、儀器、儀表、機電裝置、標本、模型、體育器材等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學生情況(本專科、**教育學生)統計由教務科技處、招生就業指導處、組織人事處完成。內容包括:學生獎懲情況、課外活動開展、團組織建設情況、政治面貌、就業率等。

第十二條行政、辦公裝置後勤處完成。內容包括:行政裝置、家具、辦公裝置、被服等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校舍、裝置、資產情況以及基本建設情況統計由基建組完成。內容包括:校舍面積、建築面積的使用情況,職工住房面積,基建投資、施工完成情況等。

第十四條財務情況統計由財務部門完成。內容包括:各項經費實際收支情況和分析比較,投入產出情況及年終決算有關資料等。

第十五條體育健康情況統計由基礎部完成。內容包括:學生參加一般體育活動的情況,體育達標及身體素質等。

第十六條圖書類情況統計由教務科技處(圖書館)完成。內容包括:圖書資料的種類、數量、金額、周轉率,各種有關的服務及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以上未列統計專案,視性質由學院黨政辦公室指定有關部門完成。

第四章統計資料的管理與公布

第十八條加強統計數字的管理,保證學院統計數字的全面、準確、統

一、保密。我院的基本統計數字及各部門對外發表的統計數字,必須以學院黨政辦公室「統計數字公報」為準。對外報出或引用的數字,須經學院黨政辦公室綜合統計秘書核准。

已經上報的統計年報表中的數字不得任意修改。如上報後發現錯誤需要更正時,應及時向受表的單位說明情況和原因,經核實後進行更正。如受表單位已將本地區高校數字彙總上報教育部,則不得擅自更改統計數字,如確有必要更改的,待下一年報表中再作調整。

第十九條為保證統計數字的準確、統一,以製表部門對統計指標解釋為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任意修改。

第二十條學院各部門直接向外報送的統計報表,應在報送受表單位的同時,抄送學院黨政辦公室乙份。學院黨政辦公室有權對填報數字進行核查和比較,如發現錯誤,有權通知填報部門修改。上報各種定期統計報表,必須有填表人的簽字蓋章,並經有關負責人或有關院領導的審核簽字後方能報出。

第二十一條主管人、財、物的部門按規定表式和要求,每月定期向學院黨政辦公室提供資料變化資料,以便學院及時掌握情況。

第二十二條建立嚴格的統計資料保管制度。各部門均應加強原始資料的管理,保管好本部門的統計資料,不得擅自銷毀,包括:各種統計報表,有關統計工作的檔案、指示、通知、規定,並及時整理歸檔。

學院黨政辦公室綜合統計秘書應保管好歷年我院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的各種報表及各種一次性調查表。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依照國家或學院的規定,學院各部門及其統計人員的統計工作完成情況列入年度職責考核範圍,並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人員或集體給與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進行統計分析、統計**和統計監督方面有所創新,取得重要成績的;

(三)在運用和推廣現代統計資訊科技方面,有顯著效果的;

(四)在改進教育統計,進行統計科學研究,提高統計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二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學院統計部門要主動配合紀檢監察部門了解事實真相,根據情節輕重,建議學院予以教育、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故意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脅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二)因過失導致錯誤或漏報統計資料,並給學院造成損失;

(三)憑空捏造統計資料;

(四)據報、無故遲報統計資料;

(五)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制定統計調查表或公布統計資料;

(七)違反法律、法規有關保密規定;

(八)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我院各部門的兼職統計員應互相配合,緊密合作。各部門兼職統計員向學院黨政辦公室綜合統計秘書提供必要的本部門的統計資料,學院黨政辦公室綜合統計秘書應定期將我院各類基本統計數字向各部門兼職統計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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