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可訴性研究

2023-02-13 15:54:05 字數 779 閱讀 8621

作者:曲文佳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4期

摘要我國行政法學界一般認為,行政行為可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對相對人具有法律意義的一種消極的行為方式。包含三個要素:

主體要素、職責要素、效果要素。有以下表現形式: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屬於履行法定職責。

關鍵詞行政不作為的概念表現形式判定標準可訴性審查與判決

中圖分類號:d9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2-090-01

一、行政不作為的概念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對相對人具有法律意義的一種消極的行為方式。

行政不作為概念包括了三個要素:

(一)主體要素

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的一種消極的行為方式。就我國目前的情形來說,行政主體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及其所屬的工作部門;此外,還要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非行政主體的不作為,不能構成行政不作為。

(二)職責要素

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消極的行為方式,這包括了拒絕履行與拖延履行。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因此法定職責也是行政不作為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三)效果要素

行政不作為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一定法律影響的「行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法上的乙個法律概念,與通常所理解的一般意義上的不作為是不同的。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以消極的方式所「為」的,間接地對客體產生了法律影響。

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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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說明理由的行政行為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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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具體行政行為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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