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政策性搬遷政策簡析

2023-02-12 01:57:03 字數 871 閱讀 2747

作者:張美令

**:《青年時代》2023年第06期

自2023年10月1日起,企業政策性搬遷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0號《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進行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同時國稅函【2009】118號文廢止。新的檔案對搬遷收入、支出、稅務處理以及應稅所得、徵收管理等進行了明晰的梳理,方便對政策的理解,但與原檔案相比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一、發生變化的幾大方面

(一)政策性搬遷的定義

原檔案:沒有直接的表述,但是從政策性搬遷收入來看,原檔案的界定應該是因**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

新檔案:明確了政策性搬遷是由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於檔案所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檔案證明資料的屬於政策性搬遷。

注:新檔案採用列舉法列明六種需要,使政策性搬遷範圍更為明確,相當於縮小了政策性搬遷的口徑。

(二)政策性搬遷收入

原檔案:包含三項收入,分別為從**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

新檔案:包括兩項收入,分別為搬遷過程中從企業以外(包括**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

注:新檔案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不含通過市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但在搬遷資產稅務處理的章節加入了土地置換的內容;對於搬遷補償收入原檔案強調從**取得,而新檔案則明確是從企業以外,包括**或其他單位,從一定程度上考慮了搬遷的實際情況,擴大了口徑。

(三)政策性搬遷支出

原檔案:對於有搬遷規劃的企業,其發生的購置或建造於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即重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改良、技術改造、安置職工等支出可以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關於《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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