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2023-02-11 00:45:02 字數 1507 閱讀 3514

【法規類別】旅遊景點管理

【發布部門】雲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6.05.27

【實施日期】1996.08.01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失效依據】雲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1996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加快風景名勝區的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風景名勝資源較為集中、由若干景區構成、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經縣級以上人民**審定命名並劃定範圍、供遊覽、觀賞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

本條例所稱的風景名勝資源,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

第四條風景名勝區景區內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等。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開發區、度假區與風景名勝區景區交叉的區域和設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各類公園、遊樂園等,執行本條例及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及文物保護單位等交叉的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統一規劃,明確職責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風景名勝區工作;地、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工作。

旅遊、文化、宗教、交通、工商、公安、農林、水利、環保、土地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

第六條風景名勝區或者景區應當設立統一的管理機構,行使本條例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授予的管理職能,全面負責風景名勝區或者景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建設,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第七條對在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設立和規劃

第八條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先進行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確定其資源狀況、特點及價值。

風景名勝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其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等,劃分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第九條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評價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市、縣級風景名勝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審定和公布。

風景名勝區經審定公布後,因情況變化,需要公升級的,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審定;應當降級或者撤銷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原審定機關批准。

第十條風景名勝區經審定公布後,應當及時編制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風景名勝區規劃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技術鑑定和審批。

第十一條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規定程式另行報批。

第三章保護

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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