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動物防疫管理制度

2023-02-10 16:39:06 字數 4372 閱讀 5382

前編一、規範上牆動物防疫制度式樣

規格:高90cm×寬60cm,可結合實際按比例縮放尺寸。

材料:貼kt等輕型材料,包5mm銀色細邊。

底色:標準色c:100m:88,輔助色k:10(參照中國動物衛生監督標誌用國家發布的原圖顏色)。

字型:標題為方正大標宋白色(居中),正文為白色黑體字,字型大小可根據實際調整,排版應莊重、大方、美觀。

上牆:各制度應統一製板並懸掛在牆體醒目位置,做到並列成排、擺放整齊、位置適當。

二、嚴格督促執行動物防疫制度

各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要進一步加強本轄區養殖場(小區)的動物衛生監管,督促養殖場(小區)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動物防疫制度,規範動物防疫活動管理,提高動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一章防疫制度

1、為進一步規範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制度管理,完善動物防疫條件,提公升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能力,有效保障畜牧業生產「無疫」安全,根據《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做好羊破傷風、羔羊痢疾、羊大腸桿菌病、羊五號病、羊肝片吸蟲病、羊雙口吸蟲病、羊瘤胃膨氣病、羊疥癬病等強制性免疫病種的免疫工作。

一、自覺遵守《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於治」原則,預防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養殖場配備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建設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並依法申領《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養殖場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動物防疫各項制度,定期做好場內環境清潔、消毒、滅鼠、滅蠅等工作,履行動物疫病綜合防控職責。

四、提倡自繁自養,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五、實行封閉性管理,生產區內禁養其他動物。定期對生產區、欄舍、用具等進行嚴格消毒。禁止無關人員、動物、車輛隨意進出,對進出人員、車輛要嚴格消毒。

六、嚴格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檢疫、調運備案、隔離觀察、疫情報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監測等防控工作。

七、嚴格按規定建立和規範填寫防疫檔案、免疫證(卡),加施免疫標識。各類檔案記錄應真實、完整、整潔並有相關人員簽名。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儲存時間:

商品豬、禽為2年,牛為 20年,羊為 10年,種畜禽長期儲存。

八、接受區畜牧獸醫局、區動物衛生監管、區動物防疫站、鄉鎮畜牧獸醫站和掛牌獸醫的依法監管和抽樣監測。

第二章免疫制度

一、嚴格執行**強制免疫計畫和實施方案,嚴格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病種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確保免疫密度和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遵守國家關於生物安全管理規定,使用來自於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產品。

三、嚴格按規定和疫苗說明書分類保管、儲藏、規範管理疫苗。失效、廢棄或殘餘疫苗以及使用過的疫苗瓶一律按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棄疫苗及疫苗包裝物。

四、落實養殖場按程式自主實施免疫制度,按需領用國家免費強制免疫疫苗。領用前,應向當地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報告畜禽種類、飼養規模、疫苗品種及用量等,經審核後方能領取疫苗。

五、嚴格按免疫操作規程、免疫程式實施免疫,正確免疫途徑、部位、劑量等,確保有效性。認真做好免疫各環節的消毒工作,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國家關於免疫標識管理的規定,在應當加施標識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標識。

七、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抗體監測,落實補免措施,確保防疫質量。

八、按規定做好免疫記錄、填寫免疫證(卡)。

九、接受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掛牌獸醫的監管。

第三章用藥制度

1、場內預防、**性用藥,必須由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於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生畜不得**、屠宰,不得用於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新增劑、藥物等材料的採購和保管記錄。

第四章檢疫申報制度

一、**或遷移畜禽,應提前向當地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或其動物檢疫申報點申報檢疫,並取得合法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從區外引進非種用乳用畜禽和區外市內引進種用乳用畜禽,引進前應向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對從市外引進種用乳用動物的,應按規定報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審批同意。

三、市外調入畜禽必須來自非疫區,應具有合法檢疫證明等材料(含動物檢疫證明、動物調運備案單或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等),並須經指定道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檢查合格並簽章。

四、市外引進畜禽到達目的地後,應在24小時內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按規定進行隔離檢疫觀察。

五、按規定做好本場動物檢疫申報記錄。

第五章疫情報告制度

一、動物疫情實行逐級報告制度。養殖場業主是疫情報告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及時向當地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報告本場突發動物疫情,並按規定按月上報本場動物發病死亡情況。

二、養殖場(動物疫情報表以書面報告為主,緊急情況時可**報告。

三、任何人不得亂報、謊報、漏報、瞞報重大動物疫情,違者將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處罰。

四、發現重大動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動物疫病(或重點控制的人畜共患病),應立即採取隔離、控制轉運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時**報告當地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經其診斷核實為可疑疫情的,在當地動物防疫機構的指導下,按規定開展先期處置。

五、按規定做好本場動物疫情記錄。

第六章消毒制度

一、合理選擇消毒方法、消毒劑,科學制定消毒計畫和程式,嚴格按照消毒規程實施消毒,並做好人員防護。

二、生產區出入口設與門同寬,長至少4公尺,深0.3公尺以上的消毒池,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定消毒池或者消毒墊。適時更換池(墊)水、池(墊)藥,保持有效藥液容量和濃度。

三、生產區入口處設定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員必須經更衣、對手消毒,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後才能進入生產區。工作服、膠鞋等要專人使用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帶出。

四、進入生產區車輛必須徹底消毒,同時應對隨車人員、物品進行嚴格消毒。

五、定期或適時對圈舍、場地、用具及周圍環境(包括汙水池、排糞溝、下水道出口等)進行清掃、沖洗和消毒,必要時帶畜禽消毒,保持清潔衛生。同時要做好飼用器具、診療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轉舍、臺、磅稱及周圍環境每售一批畜禽後大消毒1次。圈舍空置1周後方可再飼養。

七、畜禽發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時,應立即對所在圈舍進行區域性強化消毒,規範死亡畜禽的消毒及無害化處理。

八、所有生產資料進入生產區都必須嚴格執行消毒制度。

九、按規定做好本場消毒記錄。

第七章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應堅持「**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食用、不銷售、不轉運、不亂丟,規範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無害化處理應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進行,修建與處理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無害化處理應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掛牌獸醫監督指導下進行。採取深埋無害化處理的場所應遠離人口集聚區、畜禽養殖場(戶)、水源、洩洪區和交通要道,防止動物疫病傳播。

四、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汙染的飼料、排洩物、廢棄物等,應噴灑消毒劑後與屍體一併深埋。

五、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六、無害化處理結束後,必須徹底對其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七、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服從重大動物疫病處置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畜禽進行撲殺,對病死、撲殺畜禽和相關畜禽產品、汙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八、按規定做好本場無害化處理記錄。

第八章進出人員管理制度

一、所有與飼養、動物疫病診療及防疫監管無關的人員一律不得進入生產區。確因工作需要進出生產區的,需經養殖場負責人批准並嚴格消毒後方能進入。

二、進出生產區的飼養員、獸醫技術人員及防疫監管人員等都必須依照消毒制度和規範,進行嚴格消毒方可進出。

三、場內獸醫不得隨意外出診治動物疫病。特殊情況需要對外進行技術援助支援的,必須經本場負責人批准,並經嚴格消毒後才能進出。

四、各養殖棟舍飼養人員不得隨意串舍,不得交叉使用圈舍的用具及裝置。

五、任何人不得將本場之外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等帶入場內。

六、按規定做好本場人員進出及消毒記錄。

第九章畜禽隔離觀察制度

一、養殖場須建立隔離觀察舍。隔離觀察舍大小要滿足養殖規模和引進畜禽需要。

二、隔離觀察舍在每次使用前後,均應徹底清洗、消毒,並空置1-2周。

三、對患病畜禽應及時送隔離觀察舍,進行隔離診治或處理,並嚴格消毒,防止連續感染和交叉感染。

四、凡引入畜禽均應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隔離觀察期間,要密切觀察畜禽體態、特徵和生理指標是否正常,檢查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是否合格。抗體不合格的要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強化免疫;發現異常,要立即採取規範的診療措施。

隔離期滿,並經檢測合格的動物,方可銷售或混群飼養。

五、畜禽隔離觀察期間,若發現有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應立即向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報告,並採取隔離、消毒、控制移動等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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