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理跟律師攻防

2023-02-10 16:00:02 字數 4860 閱讀 6585

一、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1.合同的含義

「合同」可用四個字來概括:「合意加債」。

合意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這說明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共同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動產的拋棄、單方允諾、行使形成權的行為等。雙方法律行為有兩個要點:

第一,甲乙雙方沒有第三方;第二,甲乙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對立的統一。共同行為的特點:第一,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第二,意思表示是平行的,追求乙個共同的目標。

合同是一種債,合同之債是意定之債。法律行為產生意定之債,事實行為產生法定之債。

2.合同的特徵

合同是一種債,具有債的一般特徵。合同具有相對性,一般只拘束甲乙雙方,只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其效力才涉及第三人。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合同法所說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

二、合同的分類

1.雙務合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1)甲乙雙方都負擔債務,(2)甲乙雙方所負擔的債務立於對價關係,雙方的債務是一種交換關係。

單務合同:甲乙只有一方負擔債務。

2.有償合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甲乙都負擔債務,這種債務是一種交換關係、對價關係,因此,雙務合同是有償合同的別稱。

無償合同:單務合同的別稱。無償合同儘管也是一種債,也是一種財產關係,但它不是交易關係。

這種分類的意義主要在於:無償合同的債務人輕過失免責。例如:

借用合同的借用人輕過失免責,贈與合同的贈與人輕過失免責,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輕過失免責,無償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輕過失免責。在整個民法中,無償行為都是輕過失免責的,比如無因管理行為輕過失免責。

3.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以特定方式作為要件的合同。要式的目的在於保障交易安全。絕對的要式(例如支票)不可以突破,相對的要式可以突破。

4.有名合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

這類分類的意義:根據合同法第124條規定,無名合同可以適用有名合同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最相類似的規定。

5.涉他合同、非涉他合同

6.格式條款合同、非格式條款合同

格式條款合同:以格式條款為主的合同。其價值在於效率。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提示義務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一般提示義務,二是特殊提示義務。不提示的結果是這個條款不進入合同,這叫做禁入規則。

接二、合同的分類

7.諾成合同、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諾成合同的制度價值是為了交易的效率。

實踐合同: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的制度價值是給債務人乙個反悔權。

8.主合同、從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

這類分類的意義:第一,根據《擔保法》第5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但是從合同單獨無效,並不會影響主合同的效力。第二,主合同權利轉移,從合同權利隨同發生轉移。

9.射倖合同、實定合同

實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實際確定下來的合同。

射倖合同:「射倖」即偶然的意思,例如保險合同。

10.一次性給付合同、持續給付合同

持續性給付合同:例如租賃合同、僱傭合同、保管合同、委託合同等。

這種分類的意義:一次性給付合同解除之後,從訂立時起合同失去效力;持續性給付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已經履行的部分繼續有效。

11.預備合同(預約)、本合同(本約)

所謂「預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

注意:對預約的履行是訂立本約。

三、律師攻防

(一)債權合同的相對性

案例一:債權人甲是乙個裝飾裝修公司,債務人乙是乙個南韓人,丙是乙個飯店,丙將一層樓租給乙,租期為10年,乙經過丙的同意找來甲對房屋進行了裝修,應付甲500萬裝修費。裝修完畢不久,乙就跑了,這時甲應該起訴丙,因為乙是債務人,丙是次債務人。

被告丙的律師提出反對意見,認為債權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合同的效力不能及於第三人。原告律師認為:甲乙之間的債權合同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及於第三人,可以起訴丙,這時甲行使的是代位權。

案例二:甲方把一批貨物賣給乙方,雙方約定由甲找承運人丙辦理代辦託運,貨物交付給丙之後,丙的司機在運輸過程中喝醉了酒,導致了貨物毀損。承運人丙到達了指定的目的地,買受人乙收貨以後發現毀損,於是買受人就起訴了承運人。

承運人的律師這樣進行抗辯:我方承運人沒有和收貨人乙方建立合同關係,應找甲方來賠。原告律師應該如何表達觀點?

原告律師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說:第一,在代辦託運的情況下,甲方把貨物交給承運人以後,貨物的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所有權歸買受人。所有權就是物權,物權是對世權,任何人侵犯物權,所有人都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第二,本案的代辦託運合同是涉他合同,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之後,收貨人有債權人的身份,有原告的資格。

所以,不管從物權的角度,還是從債權的角度,收貨人都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二)雙務合同當事人的從權利

案例一:甲方和乙方簽定了合同,但乙方遲遲不發貨,甲方去催,乙方說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享有合同的解除權。買受人的律師應該提供何種應對思路?

《合同法》第94條第2項至第5項的解除權在本質上是被違約人的從權利,被違約人是債權人,而供貨方(出賣人)在雙務合同中是債務人,沒有解除權。因此,解除權是債權的從權利,《合同法》第94條第2項至第5項合同解除權是債權人的權利。

因此,擊破對方的觀點就是引用第110條,然後講理論,解除權是債權人的從權利。

接(二)雙務合同當事人的從權利

案例二:甲方找乙方印刷瓶貼,一共是30萬元的標的額,乙方在準確下料時發現甲乙之間的合同缺了乙個條款,沒有規定瓶貼的厚度,乙方為了節約原材料,用最薄的塑料紙來印刷,印完以後往甲方可樂瓶上一貼,發現非常難看,原來6塊錢一瓶,用上瓶貼之後3塊錢無人問津。

甲方律師應該這樣說:第一,甲乙之間合同有漏洞,甲乙在協商時忘了協商瓶貼的厚度,這個合同漏洞是雙方的過失,但乙方在印刷瓶貼時必然能夠發現合同漏洞的存在,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乙方(承攬人)有乙個附隨義務——通知義務,應該把合同出現漏洞的情況及時通知甲方,雙方協商一致來彌補合同的漏洞,乙方沒有通知,違反了《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根據當事人的調查,市面上瓶貼都是3—4個厚,把瓶貼印到3.5個左右是交易習慣,交易習慣是甲方當事人應該舉證的內容,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精神,交易習慣沒有被當事人明示排除的話,則自動進入合同之中,成為合同的法定默示條款。也就是說,把瓶貼印到3.

5個左右是合同的條款,而乙方沒有按照交易習慣來印刷,對交易習慣的違反就是對合同條款的違反。

第三,甲方所享有的權利:

(1)這是乙個雙務合同,甲方從付款角度來講是債務人,從要求對方交付合格的印刷瓶貼角度來講,是乙個債權人,從債務人的角度甲方要付款,但是對方用最薄的塑料紙來印刷,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對方已經構成了重大違約,甲方可以拒絕付款,這是債務人的從權利,叫做履行抗辯權。

(2)當承攬人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重大違約行為時,甲方有合同的解除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瑕疵履行,債權人受到傷害,債權人有解除權。在這個雙務合同中甲方同時又是債權人,債權有乙個從權利就是解除權。

(3)甲方可以在行使解除權和行使履行抗辯權之間進行選擇,只不過在理論上這兩個權利是兩個隸屬不同的從權利而已,乙個是債權的從權利,乙個是債務的從權利。

(4)甲方可以在兩個權利之中進行抉擇,也可以先行使履行抗辯權,再行使解除權,根據甲方的利益由其自己決定,但是如果甲方在其他合同中甲方還欠乙方的錢,甲方最好行使履行抗辯權。

(三)無償合同中債務人的輕過失免責

案例一:張先生在銀行工作,每天開車上下班,李女士和張先生住在同乙個小區,上班地點與張先生的上班地點也比較接近,李女士就說:你上班的時候能不能捎我一段,我可以給你分擔一點汽油費。

張先生同意了,開車載著李女士上班,在路上遇到一條狗橫穿馬路,張先生猝不及防,緊急剎車,坐在駕駛副座的李女士猛地向前撞去,導致流產。李女士就起訴了張先生,要求賠償。

被告律師引用了《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沒有規定像張先生這樣的情況,就不應當承擔責任。

原告律師這樣說:106條第3款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沒有過錯導致他人損害的也要承擔責任,要求張先生承擔公平責任。132條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根據《民通意見》的規定,公平分擔責任要根據經濟情況,張先生的經濟狀況比李女士好,張先生應該多承擔一些損失。

被告律師引用法條錯誤,因為原告起訴的是公平責任承擔,而被告引用的106條第3款主要用於高危作業等場合,是無過錯侵權責任。被告律師應該換乙個角度闡釋自己的觀點:132條規定的是公平責任原則,是當事人沒有合同情況下,對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分擔,但是本案不同,本案張先生和李女士之間有乙個合同,叫無償委託合同,根據《合同法》第406條的規定,無償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輕過失免責。

原告律師這樣說: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是無償的委託合同,是運輸合同中的客運合同。

被告律師這樣說:請法庭注意,原告的律師承認張先生和李女士之間是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288條的規定,運輸合同是有償合同。張先生和李女士之間的合同不是運輸合同。

原告律師說:根據302條第2款張先生和李女士之間的合同是無償的運輸合同。

被告律師說:302條第2款是商人經營活動中的例外行為,本案顯然不屬於這種情況。

總結:在本案中,被告律師除了引用106條第3款不恰當以外,其他觀點都是正確的。但是,被告律師還應該在理論上闡明,無償的捎帶客人的行為應該歸入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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