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法律精神解析 張新寶魯桂華

2023-02-10 15:42:06 字數 3544 閱讀 275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法律精神解析

張新寶魯桂華

上傳時間:2004-9-23

「行」之於身處現代生活的人們不遜於「衣、食、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乙個良好的出行環境、一種良好的交通秩序便成為了人們的迫切期待。這種期待在法律生活中,便表現為對「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法律的熱切關注。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過以來,各方面對該法尤其是其第七十六條關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存在不同理解,爭議不斷。

本刊曾於8月25日對這些爭議中的主要觀點即嚴格責任、客觀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進行了介紹。這些基於不同視角的不同觀點力求論證各自本身才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也許正是通過這種論證或論爭,法律真實的面目才能更清晰地呈現出來。爭議還在進行,讓我們再次關注這一話題。

為了合理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責任,需要對第七十六條進行解析。我們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既不能簡單地一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一概適用無過錯或嚴格責任原則,而應該確立乙個歸責原則體系,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只有這樣才最有利於對受害人保護,同時也不至課加給加害人過重的責任。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歸責原則順應了當代世界道路交通責任法制的發展潮流,體現了人本主義的法律觀。

為了充分滿足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合理分散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應該全面推行法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並加快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一、保險公司的無過錯責任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款規定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對於該款規定的理解,以下三點值得注意:

第一,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那麼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那麼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

第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害(包括人身**和財產損失)超出了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對於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只有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按照下文所確定的歸責原則進行分擔。

第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確立。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這裡所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為強制保險,因此以後機動車要投入執行,必須要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在訴訟法意義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賦予了受害人直接請求權,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損害賠償。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保險人對受害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義務;這種請求權是法定的請求權,並且獨立存在。

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和我國台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賦予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

二、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該款規定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從主觀惡性程度上可以分為一般故意與惡意,過失依其程度可分為重大過失、一般過失以及輕微過失。侵權行為法理論關於過錯的判斷主要有所謂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

主觀標準主要是通過判斷行為人的心理狀況來確定其有無過錯,其核心在於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其行為的後果。客觀標準主要是通過某種客觀的行為標準來衡量行為人的行為以及實施行為時的心理狀態。這實際上是從行為人行為的外在特徵來推定其主觀方面有無過錯。

我們認為,判斷加害人是否在實施加害行為時存在過錯,其標準是客觀的而不是主觀的。但客觀標準又是多元的:在一般情況下,對於他人之權利和利益負有一般注意義務的人,應當盡到乙個誠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義務;對於他人之權利和利益負有特別義務的人,應當盡到法律、法規、操作規程等所要求的特別注意義務,例如機動車駕駛員對於行人和非機動車輛的注意義務比一般注意義務要高。

司法實踐中確定過錯比例大小的原則應當是:故意大於過失;惡意大於一般故意;重大過失大於一般過失,一般過失大於輕微過失。

三、機動車對行人、非機動車的無過錯(嚴格)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該款規定確立了機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無過錯(嚴格)責任原則,機動車駕駛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主張免責。

第二,減責事由。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並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主張減責。

第三,免責事由。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在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發生的情形下,依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

但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十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十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對此做出規定,我們認為在實踐中如果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發生,機動車駕駛人也應該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

無過錯責任適用的法理依據,一是報償理論,即「誰享受利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機動車的所有人、駕駛人在享受機動車帶來的方便快捷的同時,自然應由他們承擔因機動車執行所帶來的風險。對報償理論的正確理解是針對那些直接的、持續的享受利益者來說的,而非針對那些間接獲得利益者。

二是危險控制理論,即「誰能夠控制、減少危險誰承擔責任」的原則。機動車駕駛人在上路之前受過專業的訓練,對於道路交通規則也很熟悉,因此他們能夠最好地控制危險;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能夠促使其謹慎駕駛,盡量避免損害發生。三是危險分擔理論,也即學者所稱之「利益均衡說」,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隨現代文明的風險,應由享受現代文明的全體社會成員分擔其所造成的損害。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經常被撞傷或撞死,而肇事者一般不會有人身傷害,此時要求肇事者分擔一些經濟上的損失仍不失公允。

機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對所謂「行人違章撞了白撞」說法的否定,但我們所稱的無過錯責任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由機動車駕駛員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機動車駕駛人一方的減責和免責事由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機動車駕駛人是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的。無過錯責任是從整個社會利益之均衡、不同社會群體力量之對比,以及尋求補償以息事寧人的角度來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的,它反映了高度現代化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公平正義觀,也帶有社會法學的某種痕跡。

無過錯責任對於個別案件的適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體現的是整體的公平和正義。為限制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侷限性,法律通常設定一些免責或減責事由。

需要強調的是,機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由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對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的部分才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實際上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已經大大減輕了,不會因為一次交通事故而深陷其中不能自拔。部分**所稱「發生交通事故司機負全責」的觀點並不正確,容易誤導司機和行人。

另外,如果受害人屬於70歲以上的老人、10歲以下的兒童以及殘疾人,法院可不適用過失相抵(至少應該在適用過失相抵時對於他們的過錯打上較大的折扣),以充分救濟這些在生理上和智力上存有缺陷的社會弱者,進一步體現道理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

四、理論爭議與實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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