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意見需澄清的幾個問題

2023-02-10 13:54:05 字數 1190 閱讀 8126

作者:繆士鼎

**:《人大研究》2023年第05期

監督法施行以來,地方人大常委會運用審議意見監督「一府兩院」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總結了許多可行的經驗。但是,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且直接影響審議意見的正確實施和規範有效地運作。為此,筆者試就爭議中的幾個主要問題,分別一陳管見,以作商榷與澄清。

爭議之一:審議意見有無法律效力?

2023年9月20日,《人民代表報》在《不同審議意見的處理藝術》一文中指出:「從監督法等法律來看,對於常委會組**員提出的審議意見,『一府兩院』的義務是『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至於處理過程中採納、部分採納還是不採納,只要積極辦理並答覆了,都是符合『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規定的。」如此,審議意見對「一府兩院」沒有任何約束力。

此前,有的專家也認為「審議意見從性質說,不是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的檔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審議意見有無法律效力?回答是肯定的。所謂法律效力,通常情況下,是指法律的約束力及其生效範圍。

如果要對法律效力這一概念的外延、內涵以及其形式、內容都有所揭示或涉及,可以將其界定為:法律對其指向的一定區域和時間內的物件(自然人、法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及其行為和事項的強制力或約束力,它表現為權利得到享用和尊重,義務得到履行和遵從,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效力的存在形態或載體就是法律的強制力或約束力,其實質是國家權力對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以及人們行為自由的承認、保護和限定(參見中國學習動力網)。

依此而言,第一,審議意見是經過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其組**員的審議發言,集多數人的意見形成的,它是監督法規定的人大常委會監督「一府兩院」改進工作的指向性文書和依據,旨在使人民的權利得到應有的享用和尊重,「一府兩院」的義務得到應有的履行和遵從。第二,「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必須研究處理,這是法律的直接規定;「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是否符合實情、是否盡職盡責,必須由人大常委會認定,這是法條規定明顯的「暗含」;「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該作為而不作為,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作出相關決議,強制其必須作為。法律沒有給「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任何隨意處置權,這就是強制力和約束力。

第三,審議意見既不同於一般意見建議,也不同於決議決定。審議意見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常委會的意志,法定向人大代表通報、向社會公布,而一般意見建議屬代表(委員)個人意見,也無必須「通報」「公布」;審議意見雖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而決議決定就是常委會意志的表達,具有強制執行力,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決議決定的要求執行。審議意見法律地位高於一般意見建議,低於決議決定,是一種漸進式的準硬性監督手段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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