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2019修訂

2023-02-10 10:03:02 字數 1509 閱讀 2551

【法規類別】房屋住宅建設

【發文字號】哈爾濱市人民**令第203號

【發布部門】哈爾濱市**

【發布日期】2009.04.15

【實施日期】2006.03.01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章

【失效依據】哈爾濱市人民**關於廢止《哈爾濱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

哈爾濱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根據2023年4月15日哈爾濱市人民**令第203號《哈爾濱市人民**關於修改<哈爾濱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規範建設行為,保障居民入住後的居住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條新建住宅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保證工程質量,滿足入住居民居住條件。

第四條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堅持**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人民**和市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公安消防、人防、環境保護、供熱、衛生、廣播電視、水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新建住宅達到下列條件後,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經城鄉規劃部門核實符合規劃要求;

(二)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環境保護設施已經建成並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

(四)生活用水設施和水質符合衛生、節水相關標準,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並正式供水;

(五)排水設施符合相關標準並經驗收合格,雨、汙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汙水排放系統;

(六)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並正式供電;

(七)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納入城市集中供熱管網;

(八)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和室外燃氣管道的銜接,保證燃氣**;

(九)**通訊線及有線電視線敷設到戶,有線電視線納入市屬區域性有線電視網;

(十)庭院的綠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設計要求,並經驗收合格,因季節原因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應當完成臨時通行道路、臨時照明等設施的建設;

(十一)庭院做到清潔、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與施工工地隔離;

(十二)已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並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

(十三)相關公共服務用房及配套設施應當符合設計要求,辦理承接驗收手續;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對新建住宅建設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責任,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建設專案進行全程監管和動態管理,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規劃和建設要求的行為。

第八條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指導、配合建設單位完成新建住宅專項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根據建設單位申請及時進行交付使用驗收,保證入住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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