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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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7 11:32 【大中小】【我要糾錯】

發文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號:保監會令2023年第8號

發布日期:2013-7-1

執行日期:2013-11-1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6月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項俊波

2023年7月1日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消費投訴,包括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和保險消費者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

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是指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消費活動中與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發生爭議,向相關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反映情況,要求解決爭議的行為。

保險消費者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是指保險消費者認為在保險消費活動中,因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存在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反映情況,申請其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中國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是全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對全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明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和工作崗位,配備工作人員,負責對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的辦理、統計、分析、管理工作。

保險公司及其省級分公司、保險***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指定本單位分管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高階管理人員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

第六條保險公司、保險***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指導和考核,協調和支援分支機構妥善處理各類保險消費投訴。

第七條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建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機制,積極協調、督促會員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及時處理保險消費投訴。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指導轄區內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調處機制,並監督其規範執行。

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調、督促會員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通過協商和調解的方式解決保險消費投訴,做好保險糾紛調解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促進保險糾紛調處機制正常執行。

保險公司、保險***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指導並支援分支機構參加當地保險糾紛調處機制,與保險消費者協商解決保險消費爭議。

保險糾紛調處機制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九條保險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下列投訴:

(一)因保險合同條款與本單位發生爭議的;

(二)因保險銷售、承保、退保、保全、賠付等業務與本單位發生爭議的;

(三)因保險消費活動與本單位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十條保險中介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因保險中介服務與本單位發生爭議提出的投訴。

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為其提供保險中介服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可以協助其反映情況或者為其提供相關便利條件,促進保險消費投訴順利解決。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下列投訴:

(一)保險公司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的;

(二)保險從業人員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下列投訴:

(一)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的;

(二)轄區內保險從業人員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的情形。

第三章保險消費投訴處理

第一節保險消費投訴的提出

第十三條保險消費者提出保險消費投訴,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採取**、面談等方式。

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將投訴材料傳送至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通訊位址、傳真號碼、電子郵箱。

採取**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撥打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號碼。

採取面談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在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5名以上保險消費者擬採取面談方式共同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應當推選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條保險消費投訴應當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提出,並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證件號碼、聯絡**、聯絡位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投訴的保險機構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名稱;被投訴的保險從業人員的相關情況以及其所屬保險機構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名稱;

(三)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以及相關事實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保險消費者本人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提出,但應當向投訴處理單位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投訴材料、授權委託書原件以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應當由保險消費者本人親筆簽名。

第十六條採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可以同時提交書面材料;投訴處理工作人員也可以視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採取面談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可以同時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書面材料,或者填寫相關投訴材料**。投訴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投訴處理工作人員記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並由投訴人簽字確認。投訴處理工作人員也可以視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採取**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投訴處理工作人員應當記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並可以視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提交的書面材料應當由投訴人親筆簽名。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投訴材料應當加蓋本單位印章。

第十七條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對收到的保險消費投訴進行登記,投訴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人補充提供。

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已經掌握或者可以通過有關資訊檔案獲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訴人補充提供。

第十八條保險消費者提出保險消費投訴,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資訊或者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消費投訴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投訴處理單位的辦公秩序。

第二節保險消費投訴受理

第十九條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是所在單位受理保險消費投訴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收到完整投訴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照本辦法規定,屬於本單位負責處理的保險消費投訴,予以受理;

(二)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保險消費投訴,但是不屬於本單位負責處理的,不予受理,並可以轉相關單位處理;

(三)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保險消費投訴,但是應當由本單位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保險消費投訴,且不屬於本單位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不予受理;

(五)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保險消費投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一)投訴不是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或者保險消費者的受託人提出的;

(二)本單位已經受理投訴,保險消費者在處理期限內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三)本單位已經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保險消費者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保險消費者在處理期限內再次提出同一投訴,但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需要查證的,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可以合併處理,處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訴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投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節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對受理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根據投訴請求的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當依法依約履行義務;

(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當對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未作出明確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與投訴人協商;

(四)保險消費投訴不是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或者保險消費者的受託人提出的,終止保險消費投訴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五)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撤回保險消費投訴的,終止保險消費投訴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一)對於事實清楚、爭議情況簡單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二)對於第(一)項規定情形以外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複雜的,經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批准,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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