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主任選薦及解聘施行細則

2023-02-10 01:12:05 字數 1567 閱讀 4257

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主任選薦及解聘施行細則

九十六年四月十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八月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系依據「國立中興大學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系所主管選薦及解聘

要點」,訂定「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主任選薦及解聘施行

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本系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或因故離職時,由原任系主任或**系主任召開系務會議成立選薦委員會,負責繼任人選之選薦事宜。

三、選薦委會之設定及權責:

(一)選薦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票選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擔任(每票至多圈選三人)。如有同票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並預為排定遞補順序。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委員被提名為系主任候選人時,應辭去委員職或放棄被推薦為候選人資格。若辭去委員職,則其遺缺依選舉排定之順序遞補。

(二)委員會之權責為:依據本辦法辦理系主任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推薦並公布符合資格之候選人名單及其相關資料、訂定選舉日期、辦理選舉事項、向校長推薦系主任人選並填報選薦人選推薦表等。

(三)委員會於校長核聘新任系主任後即自動解散。

四、系主任候選人之資格:

(一)本系合格教授均具候選人資格,有意願者提出書面申請競選。

(二)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二分之一連署推薦之非本系合格專任教授。

(三)候選人需具有學術成就、品德高尚、服務熱忱、行事公正及行政能力者為原則,且最近三年曾主持二年以上國科會研究計畫或於本院認可之國際期刊發表論文 (含發明專利、技術移轉等成果) 二篇(件)以上或發表於具有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設定五人以上組成之編輯委員會,出版前送請至少兩位評審以非公開方式審查) 專書一本(含)以上,前述之著作均須符合本校「教師公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公升等著作送審準則」之規定。

五、系主任候選人產生之方式:

(一)由選薦委員會推薦並公布符合資格之系主任候選人。

(二)被推薦者得以書面提出其對本系系務與未來發展之主張。

六、系主任人選之選舉辦法:

(一)就選薦委員會所薦提之名單公開選舉,選舉當日公開**。

(二)本系講師(含)以上專任教師為選舉人。

(三)須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始為有效。選舉方式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每票至多可圈選二人。

(四)選薦委員會依得票較高之一至二名造冊為原則,並由全體選薦委員簽署推薦表,若次高票有同票者亦一併推薦,於原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二個月,經院報請校長核聘之。

七、本系主任任期二年,由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連選得連任一次。

八、本系選薦系主任人選發生困難時,由薦委會召集人或原任系主任或**主任,向院長陳述困難發生原因,商請院長推薦適當人選,報請校長核聘之。

九、本系主任任期內如有特殊情況發生,得由院長提議,或經本系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不適任案,由院長召開系務會議,經本系系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由院長簽請校長解除其主管職務,並依規定另行遴選。

十、本系未依本細則辦理時,由校長依相關法令及教育部規定,逕行聘任本系系主任。

十一、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細則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院長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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