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 鑑定 登帳 編目 建檔制度

2023-02-09 23:54:02 字數 1260 閱讀 9890

一、接收、鑑定

徵集文物、標本時,要注意收集原始資料,認真做好科學記錄,及時辦理入館手續,逐件填寫入館憑證或清冊,組織有關人員認真進行鑑定,確定真偽、年代、入藏並分類、定名、定級。填寫鑑定記錄幷包括鑑定意見及重要分歧意見。凡符合入藏標準的,應連同有關原始資料一併入藏。

各種憑證每年裝訂成冊、集中儲存。

二、登帳

1. 藏品總登記帳設專人負責管理,永久儲存。登記要嚴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規定的格式,逐件、逐項用不褪色墨水填寫,字跡力求工整清晰。

如有訂正,用紅墨水劃雙線,由經辦人在訂正處蓋章。未登入藏品總登記帳的大量重複品、參考品和作為展品使用的複製品、代用品、模型等,要另行建帳,妥善保管。

管理藏品總登記帳的人員不得兼管藏品庫房。

2. 藏品定名

自然標本按照國際通用的有關動物、植物、礦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規定名;歷史文物定名一般要有三個組成部分,即:年代、款識或作用;特徵、紋飾或顏色;器形或用途。

3. 藏品計件

單件藏品編乙個號,按一件計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組成部分可以獨立存在的,按個體編號計件;組成部分不能獨立存在的,按整體編乙個號(其組成部分可列分號),也按一件計算,在備註欄內註明其組成部分的實際數量,便於查對或統計。

4. 藏品計量單位

按照國家計量總局公布的統一法定計量單位辦理。

5. 藏品時代

按其所屬的天文時代、地質時代、考古文化期、歷史朝代或歷史時期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體紀年的寫具體紀年,並加註公元紀年;具體紀年不明的寫歷史朝代或歷史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文物,一律寫公元紀年。

6. 藏品現狀

寫明完殘情況及重要附件等。

7. 藏品**

寫直接來自的單位、地區或個人,並註明「發掘」、「採集」、「收購」、「撥交」、「交換」、「揀選」、「捐贈」、「舊藏」等。自然標本要寫明時代和產地;出土文物應寫明出土時間、地點和發掘單位;近、現代歷史文物要寫明與使用者和儲存者的關係。

8. 藏品總登記帳、藏品分類帳上的登記號,要用小字清晰地寫在藏品的適當部位(不妨礙觀瞻、不易磨擦之處)或標籤上,並回注在入館憑證(清冊)和總登記帳上。

三、編目、建檔

1.所有藏品必須建立藏品編目卡片。除填寫總登記帳的專案外,還必須填寫鑑定意見、銘記、題跋、流傳經歷等。文字必須準確、簡明,並附**、拓片或繪圖。

2. 所有藏品必須建立藏品檔案,編制藏品分類目錄和一級藏品目錄。《一級藏品檔案》和《一級藏品目錄》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規定。

《一級藏品檔案》和《一級藏品目錄》報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部文物局備案。

瑞昌市博物館

司法鑑定接收案制度

貴州永平司法鑑定諮詢 第一條 本機構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第二條 本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 的,應要求出具委託書。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 委託鑑定的事項 鑑定事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