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文字 標準版

2023-02-09 19:51:06 字數 4232 閱讀 8809

編號:hrwj-001勞書編號:

勞動聘用合同

***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勞動者)

名稱姓名:

性別: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 年月日

或委託**人:

身份證號碼:

甲方住所:

現住址:

甲方**:

戶口所在地:

文化程度:

或職稱說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之一。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需要辦理合同備案手續。備案時用人單位應提交合法主體資格證明和勞動者初入用人單位的介紹手續(如:

招錄備案手續、調入職工持調動介紹信、大中專畢業生持分配介紹信、復員轉業軍人持民政部門介紹信),勞動者應提交身份證件;續訂的應持原經備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經雙方合法簽署無論是否備案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公平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共同履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一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只能選擇其中任何一種):

1、固定期限:從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試用期個月,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根據需要,乙方從事工作。主要工作地為

第三條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定時工作制。每週工作五天,每天工作 8 小時。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時間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相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按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享受法定的節日、休假日及探親假、婚喪假、計畫生育等假期。嚴格遵守國家年休假制度。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以及防護用品,制定操作規程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保證乙方的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八條甲方應明確規定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

第九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通過合法的民主的渠道制定,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乙方。

五、勞動報酬及薪資構成和保險福利

第十條甲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自主制定工資分配制度,確定乙方的工資支付形式和工資標準。乙方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甲方應按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發放乙方工資。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雙方約定工資為 3000 元,其中試用期工資為元。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應根據甲方經濟效益的提高和當地物價指數的增長,參照勞動保障部門調整工資標準的意見不斷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

用人單位提供工資構成的內容,如基本工資、銷售提成比例、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補充條款處註明)。

第十一條非乙方本人原因造成乙方停工乙個月以上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或者生活費或者其他收入所得中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期、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非國有企業參照固有企業的標準執行。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

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八條甲方自用工之日起即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甲方招用乙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乙方收取財物。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和無效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乙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2、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六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工作滿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第2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國家工傷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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