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設立「小金庫」的財務管理規定

2023-02-09 11:30:02 字數 888 閱讀 1746

為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我院的財務管理職能,醫院的一切財務收支、核算工作全部納入財務科統一管理,禁止醫院任何部門,科室設定賬外賬「小金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全院各科室。

二、本規定所稱「小金庫」是指凡違反國家財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國家和醫院收入,未列入醫院財務賬內、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

三、醫院的財務部門應當統一負責醫院銀行賬戶的開設與管理工作。做好財務會計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做到原始紀錄準確完整,禁止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和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四、醫院的財務部門、所有職能科室及臨床、醫技、裝置、基建、總務後勤科室應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將各項收支納入醫院財務管理和核算,禁止任何科室和個人設定「小金庫」。

五、收入的管理。凡屬醫院業務範圍內的各項收入,應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設定會計賬本,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六、支出的管理。醫院的各項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的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財務制度規定,據實列入對應賬戶核算,禁止虛列,多列或者作其他賬務處理。

七、醫院應當遵守醫院財務會計監督制度,檢查落實督促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明確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式;明確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式;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式。

八、醫院財務部門依法對各部門、科室實施財務監督檢查。發現設定的「小金庫」要及時責令改正,並沒收非法所得列入醫院財務收入。對使用「小金庫」資金向個人發放的獎金、實物、津貼、補貼等,責成財務部門依法追回。

醫院對各部門、科室設定「小金庫」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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