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概述
二人以上參與了犯罪的施行,是共同犯罪。參與施行的形態有:實行、教唆、幫助。
(一)共犯的處罰根據
因果共犯論:共犯處罰的根據是各共犯人「惹起」了法益侵害。實行犯是單獨惹起或者共同惹起;教唆犯、幫助犯是間接惹起。
各共犯人的行為作為乙個整體與最終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關係。
(二)共犯限制從屬性
狹義共犯(教唆犯、幫助犯)是經由誘發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為刑法處罰的行為,其刑事責任依賴於(從屬於)乙個主行為。即共犯的成立是以主行為存在、並滿足一定構成要件為前提的。
(注:黑色代表主行為具備的要件。)
(三)共同正犯之行為共同說
1、完全犯罪共同說:共同地實行了犯罪,僅就相同的犯罪(罪名)才成立共同正犯。
2、部分犯罪共同說:基於不同故意的行為人實施了共同的行為,成立了不同的犯罪,在這些犯罪的重合部分成立共同正犯。
3、行為共同說:各人因共同的行為實現了各自的犯罪,對應共同者的故意,在所肯定的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的範圍內,在不同的犯罪(罪名)之間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例:甲乙相約「收拾」丙,甲以殺人故意,乙以傷害故意一起朝著丙射擊,結果只有一顆子彈命中丙導致其死亡。
二、共同犯罪成立條件
(一)「二人以上」
兩個以上的能夠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單位是成立共同犯罪的主體要求。
(二)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觀條件:行為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間的犯罪意思聯絡。
1.共同故意:各共犯人都對同乙個罪或者同幾個罪持有故意。
2.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實施犯罪。
3.沒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過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方為故意,一方為過失的犯罪行為不成立共犯。
(3)同時犯不成立共犯。同時犯指二人以上同時以獨立的行為侵害同一物件,彼此沒有犯意聯絡。
(4)先後故意實施的相關犯罪行為,彼此沒有主觀聯絡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實行犯過限),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
(6)事前無通謀、事後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的犯罪行為,不成立共犯。但如果事先有通謀或者事中有通謀的,則成立共同犯罪。
(三)共同行為
共同行為指各共犯人的行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下相互配合,形成乙個整體。
1、共同行為的表現形式
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結合。
2、共同行為的分工
(1)實行行為:指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直接侵害法益的行為。
(2)組織行為:組織、策劃、指揮共同犯罪的行為。
(3)教唆行為: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決意的行為。
(4)幫助行為:對實行犯罪起輔助作用的行為。幫助行為是兩種,第一種是在物質上提供幫助;第二種是在精神上幫助。
三、共同犯罪停止形態問題
(一)一般處理:
基於因果惹起說,一人著手,全體著手;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二)共犯的脫離
1、著手前的脫離
(1)教唆犯:使得正犯放棄行為或者一度改變犯意。
(2)幫助犯:收回工具、表達退出意思。
2、著手後的脫離:
解消行為人對犯罪的促進作用。一般表現為部分犯罪人的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導致犯罪既遂結果沒有出現的,自動放棄者成立犯罪中止,未自動放棄的犯罪人成立犯罪未遂或者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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