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交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範本

2023-02-09 06:21:05 字數 3704 閱讀 9234

檔案編號: qse/hwe·c22-20xx

版本狀態: b/0

控制狀態: 受控

發放號碼: 總字

發布日期:

中港第一航務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編制

1.總則

為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危險源和不安全因素能得到有效地控制,防止發生交通事故,特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規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級管理職責,管理制度,處罰與獎勵。

本細則適用於公司屬各單位在地方交管部門領取號牌的各類機動車,不適用公司屬各單位的廠內機動車輛。

2.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理》

gb7258-97《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

中港一航局公安字[20xx]193號《交通安全考核管理規定》

3.管理職責

3.1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下,實行分管經理負責制。公司公安處、基層單位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和交通安全監督員,構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3.2 分管經理在總經理領導下對全公司交通安全負責,主要職責如下:

a、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及主管局有關交通安全法規,負責內部重大交通管理方面問題的決策,並對總經理和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

b、負責組織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與修訂,經安委會審定後,公布實施;

c、負責對一般以上事故的處理,批准對事故有關責任者的通報、罰款、吊扣登出執照和行政處分等決定;

d、負責對駕駛員過戶、轉籍、入戶等項工作的審批;

e、負責組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評比,並根據本細則規定給予獎罰;

f、定期向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公司總經理匯報工作。

3.3 公安處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在處長領導下,對本公司所轄司駕人員和機動車輛履行如下管理職責:

a、貫徹執行國家、地方**、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b、負責制定公司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措施和實施方法,並組織落實;

c、負責對公司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統一部署駕駛員安全活動、業務培訓和考核;

d、負責對新上崗駕駛員的上崗前的安全教育、駕駛技術考核等工作;

e、根據公司統一對外的原則,負責對地方管理部門辦理年度檢審、牌證及事故處理等項工作;

f、認真履行檢查監督職能,對公司所有機動車輛定期予以檢查和審驗,按照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要求,統籌安排公司車輛的年、季、月審驗事項;

g、掌握駕駛員安全行車動態及車輛運**況,對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種不安全因素,有權採取強制措施,並對危及安全的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和各類處罰的處理罰款處理;

h、依據公司有關安全制度的規定,負責對違章肇事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有權予以罰款、停駕直至調離駕駛隊伍;

i、負責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礎建設,建立健全業務檔案資料,並按規定及時填寫業務報表;

j、負責對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實施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對基層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k、負責對本公司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予以查證。組織或責成肇事單位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清責任和原因,總結事故教訓。填報交通事故報告表,並執行公司《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式

l、負責評選交通安全先進的有關事宜,提出表彰,獎勵建議;

m、負責落實局下達的年度交通安全考核目標。做好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安排,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改進存在的問題,並負責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報告工作。

3.4 公司所屬有車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分管生產的領導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a、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和制度,及時研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問題,適時採取措施,並對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負責;

b、接受公安處的業務檢查、監督和指導,建立健全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c、對不服從排程,組織紀律性差,不接受批評教育的駕駛員,有權給予停駛、停駕的處分;

d、對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和車輛檢驗的駕駛員有權處以罰款或扣發獎金;

e、對不適合繼續駕駛車輛的人員,可向公司主管部門提出調離其工作崗位的建議,主管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f、負責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主管領導報告工作。

3.5 公司屬各單位設專(兼)職交通安全監督員,實行分管領導、公安處雙重領導,其主要職責如下:

a、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和制度,協助分管領導做好司駕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b、依據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計畫和標準,有關部署及要求,採取相應落實措施,並監督實施;

c、負責每週一次的駕駛員安全學習,並嚴格做好學習內容記錄和考勤;

d、會同機務部門對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定期進行月檢,保持各類機動車輛的制動、轉向、燈光等安全裝置的合格有效。並按要求填寫《車輛月檢記錄冊》,保持記錄;

e、對檢查不合格的車輛和嚴重違章人員,有權採取停駛和停駕等強制措施,並報分管領導或公安處

f、完成各項業務統計報表和臨時交辦工作

4.管理制度

4.1 為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對新上崗專職駕駛員,先由使用單位填寫《專職駕駛人員審批表》,經公司主管部門領導審批,由分管經理批准後,統一由公安處進行駕駛技術考核,並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合格者方准上崗。否則公司不予認可和註冊(此條款亦適用於駕駛員的過戶、轉籍、入戶)。

4.2 各級領導,車輛排程人員必須加強對機動車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在交待運輸任務的同時必須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對長途運輸車輛必須填寫《安全運輸交底書》,嚴禁違章指揮。

4.3 為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司駕人員的業務素質,各單位必須堅持每週一的安全活動,並保證學習時間在1小時以上,保持記錄。

4.4 加強對公司機動車輛安全執行的檢查監督,各單位必須嚴格堅持車輛月檢制度,並逐車做好檢驗記錄。

4.5 公安處依據本細則和《安全管理考評標準》對基層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季度、年中、全年檢查評比,綜合考核,並按本細則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處罰。

4.6 公司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立即向當地交通管理機關和公安處報告,並向有關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接收調查處理,對事故隱瞞不報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本細則加重處罰。

4.7 公司交通事故由公安處統一對外進行處理。公安處交管人員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後,在當日向處長、分管經理報告。

對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要由分管經理或公安處長親自組織處理,並在24小時內向局報告。

4.8 對經交通管理機關受理的交通事故,在事故發生7日內由事故單位依據本細則規定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連同事故責任者書面檢查一同報公安處。

4.9 各項罰款、事故經濟賠償,除當場交納的外,均由人事處從有關單位《工資卡》中扣除,並轉入公安處《交通安全獎勵**卡》,該扣罰款列為公司交通安全獎勵**。

5.處罰與獎勵

5.1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尚不夠刑事或行政處分責任者,給予以下處罰,並由公安處監督執行:

a、對1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的,1次處罰10元,年

內累計3次以上的,處罰50元;

b、對1次無故不參加車輛月檢的,處罰50元。

c、年度檢審時車輛檢驗不合格,處罰100元;

d、對酒後駕車或將所駕車輛交給無證或與證不符人員駕駛車輛的,處罰200元,由此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按本細則第5.4條給予處罰;

e、因違章被交通管理機關下發違章通知書兩次以上的,視情節輕重處罰50-100元。

5.2 對發生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駕駛員,除當地管理機關給予各種處罰外,公司按如下規定處罰:

a、凡發生各類交通事故的,均由所在單位扣罰肇事者當月獎金;

b、發生次要責任交通事故的,由肇事者本人賠償總經濟損失的2%;

c、發生負有同等責任交通事故的,由肇事者本人賠償總經濟損失的5%;(賠償總額不超過事故者本人當年總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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