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縣餐飲服務環節

2023-02-08 21:24:01 字數 3508 閱讀 2180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暫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1工作原則

為及時處理和控制餐飲服務消費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按照職能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檔案的規定,結合《景泰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景政發【2006】22號)及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2適用範圍

餐飲服務環節發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適用本預案。

3預警與報告

3.1 預警

3.1.1加強日常監管

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場所,尤其是餐飲消費環節的高風險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監管,發布餐飲服務環節監督檢查資訊,定期分析可能出現的食品安全隱患,對食品安全事故風險及時預警。

3.1.2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我局舉報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監管相對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報職責的行為。我局接到舉報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3.1.3

及時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資訊進行分析,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式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措施。

接到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資訊後,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做好可能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資訊的分析、預警工作。

3.2領導機構與報告制度

3.2.1組織機構及職責

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全體工作人員為成員。

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對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和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向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有關資訊;與新聞**聯絡,通報或發布有關情況。

3.2.2報告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接報24小時值守制度,各工作人員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應做好記錄,包括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位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聯絡**等有關內容,並立即向分管領導、局長報告。監督人員赴現場核實情況,將核實情況向局長報告,經初步核實為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向事故發生地鄉鎮**及同級衛生、農業、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通報,並及時通知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現場取樣和流行病學調查。

(二)對發生在管轄範圍內的下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實施速報制度:

(1)事故涉及人數30以上,50人以下且無死亡病例的,應當於知悉事故後1小時內報告景泰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事故涉及人數超過5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於知悉事故後1小時內報告景泰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並上報縣**啟動相應級別的《景泰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我局根據縣**的統一部署,縣食品安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進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3)事故發生在學校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應當於知悉事故後2小時內報告景泰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其它需要實施緊急報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依法需向衛生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通報的,或者需向縣食品安全委員會、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必須經局長或者領導小組同意,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發布任何資訊。

(四)責任報告單位

(1)餐飲服務監管部門;

(2)餐飲服務單位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3)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五)責任報告人

(1)行使職責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

(2)從事餐飲服務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

4.應急處置

4.1監管部門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隊伍,全域性所有人員均為應急處置隊伍組**員。發生2人以下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現場檢查人員為主進行現場應急處置,發生2人以上的,由領導小組統一安排組織。

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人員,應當保持24小時通訊工具暢通,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令,必須在最短時間內趕赴事故發生現場。需其他工作人員參與時,由領導小組統一排程,其他隊員接到指令,必須在最短時間內趕赴事故發生現場。

進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現場應急處置時,執法人員應向有關餐飲服務經營者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調查取證

1、對可疑餐飲服務經營情況進行調查:一是食品及其原料的**、衛生狀況和流向;二是餐飲服務操作過程的情況;三是餐飲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四是採集可疑食品及其原輔料等有關樣品;五是發生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人數;六是其他需要調查的情況。

2、詢問進餐者在大批患者發病前48小時內就餐場所、就餐位置和就餐食譜,進餐的主副食、名稱、數量、**。廚師、幫廚和其他流動人員應作為重點的調查物件。

3、調查取證時,詢問物件應遵循受害人,其次旁證人,再為當事人的順序作好詳細的《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並要求被詢問人過目後簽名。

4、收集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依據時,盡可能依法進行現場拍照和錄音,以留下視聽資料證據。

(二)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汙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立即通知縣疾控中心赴現場取樣,做下一步檢驗分析,以確定最終結果。

(三)協助醫療機構對病人進行救治。

(四)現場判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完成調查的基礎上,對所收集到各方面證據或資料,進行綜合整理提出乙個初步意見,結論性意見需依據檢測機構的檢驗報告,進行最後確證。

4.2餐飲服務經營者

餐飲服務經營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裝置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衛生局、所在地的人民**報告,並按照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單位、位址、發生的時間、人數、可疑食品、主要的臨床症狀和病人所在的醫療機構名稱、位址等。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配合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5後期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完畢,對確認屬於被汙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銷毀;對封存的被汙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責令其進行清洗消毒;現場檢查人員要寫出調查、處置報告。

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由領導小組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進行發布、解釋、說明。

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6附則6.1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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