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建設管理辦法 精

2023-02-08 21:03:02 字數 4774 閱讀 679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儲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種質資源,加強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提高原良種質量和生產管理水平,根據農業部《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關於加強水產苗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是指水產苗種生產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技術先進、品質優良、管理規範,經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批准的水產苗種生產場。

第三條凡持有《山東省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符合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建設計畫和建設條件的水產苗種生產企業均可提出申請。

第四條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的建設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 自願申請;

(二) 科學、公正、公開、公平;

(三) 專家評審;

(四) 動態管理;

第五條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的建設管理工作,漁業處具體承擔水產原良種場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負責水產原良種的審定和水產原良種場驗收工作,秘書處設在漁業處。

各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在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指導下,組織本地區水產原良種場的培植、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產原良種場基本任務

第六條原種是指取自模式種採集水域或者取自其他天然水域並用於養殖、增殖生產的野生水生動植物種,以及用於選育種的原始親本。

良種是指生長快、肉質好、抗逆性強、性狀穩定和適應一定地區自然條件並用於養殖生產的水生動植物種。

第七條原種場的基本任務是根據省統一規劃,蒐集、整理、儲存、開發和利用水產養殖、增殖物件的原種。

良種場的基本任務是引進原種和經過審定的良種,繁育後備親本或者子一代良種親本;承擔有關良種試驗、推廣和技術培訓。

第三章水產原良種審定

第八條水產苗種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向審委會提出水產原種、良種審定申請。

(一)現有主要養殖(栽培)物件;

(二)育成養殖新物件,經連續二年生產性養殖對比試驗,累計試驗面積混養不低於3000畝,單養不低於300畝,工廠化不低於500平方公尺,並表現優異者;

(三)養(增)殖開發利用新物件,經連續二年生產性養(增)殖試驗,累計養殖面積不低於3000畝,增殖試驗面積不低於2萬畝,並表現優異者;

(四)國外引進養(增)殖新物件,經檢疫合格後,連續二年生產性養(增)殖對比試驗(試驗面積與第3項同)表現優異者;

(五)經證實具有育種應用價值的原種;

(六)特殊養(增)殖物件。

第九條凡申請審定者,必須報送下列材料一式20份:

(一) 主件:水產原、良種審定申請書。

(二) 附件:

(1)研究報告(技術總結);

(2)養(增)殖繁殖制種技術報告;

(3)品種標準;

(4)審委會指定專業單位的種質檢測報告(影印件);

(5)審委會指定專業單位的抗病性鑑定報告(影印件);

(6)連續二年生產性對比養(增)殖試驗年度總結及承試單位評價意見(影印件)。

第十條審委會根據《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審定標準》和有關國家標準進行審定。

第十一條審定程式

(一)每年年底前,各市向省廳提出申報省級水產原良種審定品種,並附申請材料。省審委會秘書處對各市提出申請的品種進行篩選,將符合條件的原良種列入來年審定計畫。

(二)省審委會秘書處主持並邀請審委會成員3—5人組成初審小組,對列入計畫的原良種通過實地考核等方法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

(三)初審通過的單位,根據初審小組意見進行整改,進行種質檢測,並按照第九條要求組織審定材料。

(四)品種審定單位一切準備工作完成後,逐級申請進行品種審定。

(五)審委會主持並邀請全體委員對申請審定的水產原良種,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其通過審定或緩予審定。通過審定或緩予審定的決定,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六)審委會審定通過的水產原、良種,審定意見由審委會主任簽字,報省廳審核同意後,即通過省級審定。通過省級審定的水產原良種,由省廳發布公告,審委會予以編號,頒發證書。

(七)審定通過的水產原、良種,其中文名稱前冠以「ls」

兩個拼音字母(「ls」為「魯」和「審」兩字的第乙個拼音字母)。

第十二條審委會認為需緩審的,應派員實地考察後,提交下次全體委員會議複審。複審未通過的,二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複審。

第十三條經過水產原、良種審委會審定通過的品種、雜交種等的育成者在申報各級獎勵時,其審定證書可以視同專家鑑定證書。

第四章水產原良種場驗收

第十四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驗收內容

(一)水產原、良種生產必備的基礎設施、儀器裝置及配套設施;

(二)管理、生產人員文化程度或相應的技術職稱、操作技能;

(三)原、良種產品質量;

(四)生產與經營狀況;

(五)各項管理工作水平;

(六)其他。

第十五條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具備的資格

(一)環境條件:生態環境適宜於養殖種類的生長、繁殖和遺傳性狀儲存;原種場應建在該種類的原產地,良種場建在該種類適宜養殖的地區;抗洪、防澇、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門50年一遇標準;交通方便,通電、通訊,場區綠化、美化,環境整潔。

(二)組織管理:場長、副場長要求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水產養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主管技術的副場長要具有遺傳育種等相關知識。

全場職工中,中級以上技術人員、初級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所佔比例分別為10%、20%和40%以上。與技術掛靠單位籤有長期技術協作協議。

(三)生產設施:根據養殖種類的個體大小、生態學特點及生產規模等合理確定養殖水面型別、水面面積及各類水面的配套比例。

(四)具有一定規模和能力,海水育苗水體在2000立方公尺以上,淡水育苗有與生產能力相配套的孵化設施。設施、裝置維護完好。配備相應的實驗室、檔案室、資料室。

(五)從事水產原、良種產品生產2年以上,水產原、良種實際生產能力達到設計生產能力60%以上,產品質量符合省有關標準。經營狀況良好。

(六)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銷售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無重大責任事故。

第十六條申請驗收需報送的材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單位名稱、性質、編制、經費**等批復檔案,全場職工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名冊(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從事的崗位)。

(三)水產原、良種及其他產品的生產情況、經營狀況(提供年度決算影印件)。

(四)經省認定的檢測機構提供的水產原、良種種質和質量檢測報告、水質檢測報告(均為影印件)。

(五)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工作總結。

(六)與技術依託單位簽訂的技術協作協議(影印件)。

第十七條水產原良種場驗收程式

(一)每年年底前,各市向省廳提出建設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申請,並附申請材料。省審委會秘書處對提出申請的單位進行篩選,提出下年度省級原良種場建設計畫。

(二)省審委會秘書處主持並邀請審委會成員及科研、生產專家3—5人組成初評小組,對列入驗收計畫的原良種場通過實地考核等方法進行初評,形成初評意見。

(三)初評通過的單位,根據初評小組意見進行整改並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一是進行種質檢測,二是按照第十六條要求組織驗收材料。

(四)原良種場建設單位一切準備工作完成後,逐級申請驗收。

(五)省審委會秘書處主持並邀請審委會有關專家7—9人組成驗收小組,根據省級水產原良種場驗收檢查驗收打分標準的各項內容分項考評打分,加權平均,考評超過80分為合格,由審委會報省廳審批命名,頒發驗收合格證書,並掛牌。

(六)對驗收不合格的場家,省廳將根據驗收小組提出的整改意見,責令限期改進。到期按程式進行再次驗收,仍不合格者,不再進行省級水產原良種場的資格驗收驗收程式。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實行動態管理。

(一)省廳頒發的省級水產原良種場《驗收合格證》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後省廳組織專家組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合格者頒發《驗收合格證》,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登出原命名,取消其原良種場資格。

(二)根據我省水產養殖業發展情況,定期對已不適應水產養殖發展形勢的品種進行調整,登出原命名,取消其原良種場資格。

(三)《驗收合格證》有效期內,省廳組織專家及有關人員不定期對原良種場的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對其基礎設施維護、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等情況作全面的檢查,對檢驗檢疫及檢查不合格的場家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登出原命名,取消其原良種場資格。

第十九條水產原良種場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證水產原良種品質;

(二)採取各種形式,積極宣傳、推廣水產原良種及良種繁育技術;

(三)每年11月底前向省海洋與漁業廳報告企業和水產原良種生產情況。

第二十條審定通過的水產原、良種,可在山東省內的適宜養殖區域內推廣養殖。審定通過的水產原、良種在生產利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弱點,審委會應提出停止推廣建議,報省海洋與漁業廳公布。

第二十一條未經審定或審定不合格的水產新品種、良種、國(境)外引進種,不得進行廣告宣傳,不准推廣,不得報獎。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1---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審定標準

附件2---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審定申請書

附件3---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申請書

附件4---省級水產原良種場驗收標準

附件5---水產原良種場實驗室主要工作專案與必備儀器及藥品

附件1:

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審定標準

1、 原種審定標準

1.1 原種,指取自模式種採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並有於養(增)殖(栽培)生產的野生水生動、 植物種,以及用於選育處的原始親本。

1.2 原種必須具備下列性狀:

1.2.1 具有供種水域中該物種的典型表型,無明顯的統計學差異;

1.2.2 具有供種水域中該物種的核型及生化遺傳性狀;

1.2.3 具有供種水域中該物種的經濟性狀(增長率、品質等);

1.2.4 符合有關水生動植物種的國家標準。

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建設管理辦法 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儲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種質資源,加強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提高原良種質量和生產管理水平,根據農業部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關於加強水產苗種管理工作的通知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山東省水產原良種場,是指水產苗種生產符合國家 省有關標準,技術先進 ...

四川省省級水產原 良種場資格驗收辦法 試行

為了加強省級水產原 良種場的建設和質量監督管理,提高建場標準,保證原 良種質量,根據 四川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 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產苗種體系建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一 驗收物件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列入漁業投資計畫的省級水產原 良種場。市 州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要求公升格為省級的水...

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

閱讀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等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 塌陷 壓佔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第三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