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2023-02-08 20:54:02 字數 1670 閱讀 81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91 號

《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 2023年6月29日建設部第4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俞正聲

二○○一年七月四日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專案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專案,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檔案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專案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鑑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並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檔案,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檔案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檔案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檔案補正齊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對於塗改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符合條件、證明檔案齊全有效的建築工程,發證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影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軍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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