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泥炭地質勘查規範

2023-02-08 19:54:03 字數 4887 閱讀 6416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泥炭地質勘查的目的和任務、階段劃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則,煤、泥炭資源/儲量分類條件和估算原則等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gb/t 13908-2002 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範總則

gb/t 50215-94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

gb50197-94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規範

gb/t 12719-91 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範

3 煤炭地質勘查的目的任務

煤炭地質勘查的目的任務是為煤炭建設遠景規劃、礦區總體發展規劃、礦井初步設計提供地質資料。

4 煤炭地質勘查的基本原則

4.1 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必須從勘查區的實際情況和煤礦生產建設實際需要出發,正確合理地選擇採用勘查技術手段,注重技術經濟效益。

4.2 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必須以現代地質理論為指導,採用先進的技術裝備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適應煤礦建設技術發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質勘查必須堅持「以煤為主、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原則,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護礦產資源,做好與煤共伴生礦的其他礦產的勘查評價工作。

5 煤炭地質勘查的工作程度

5.1 階段劃分

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劃分為預查、普查、詳查、勘探四個階段。

5.2 預查階段

5.2.1 預查應在煤田**或區域地質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其任務是尋找煤炭資源。

5.2.2 預查工作程度要求

a) 初步確定工作地區地層層序,確定含煤地層時代

b) 大致了解工作地區構造形態

c) 大致了解含煤地層分布的範圍、煤層係數、煤層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類和煤質的一般特徵

d)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礦產情況

e) 估算煤炭**的資源量

5.3 普查階段

5.3.1 普查是在預查的基礎上,或已知有煤炭賦存的地區進行。

5.3.2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確定勘查區的地層層序,詳細劃分含煤地層,研究其沉積環境特徵和聚煤特徵。

b) 初步查明勘查區構造形態,初步評價勘查區複雜程度。

c) 初步查明可採煤層層位、厚度和主要可採煤層的分布範圍,大致確定可採煤層煤類和煤質特徵,初步評價勘查區可採煤層的穩定程度。

d) 調查勘查區自然地理條件、第四紀地質和地貌特徵,大致了解勘查區水文地質條件,調查環境地質現狀。

e) 大致了解勘查區開發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和煤的開採技術條件。

f)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礦產賦存狀況。

g) 估算各可採煤層推斷的和**的資源量。

5.3.3 在煤炭資源條件較差、地質條件較複雜只能提交普查報告的井田,在普查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基本查明井田的構造形態和初期採區內的主要構造,詳細了解井田構造複雜程度。

b) 初步查明可採煤層的層數、層位、厚度、結構及可採範圍,適當加密控制初期採區範圍內煤層的可採邊界。

c) 初步查明可採煤層的煤質特徵,基本確定煤類及其分布,詳細了解其他有益礦產的工業價值。

d) 水文地質條件及其他開採技術條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參照5.2.2.1條並按實際情況調整後確定。

e) 估算可採煤層的推斷的和**的資源量。

5.4 詳查階段

5.4.1 詳查的任務是為礦區總體發展規劃提供地質依據。

5.4.2 詳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基本查明勘查區構造形態,控制勘查區的邊界和勘查區內可能影響井田劃分的構造,評價勘查區的構造複雜程度。

b) 基本查明可採煤層層位、層數、厚度和可採範圍,基本確定可採煤層的連續性,控制主要可採煤層露頭位置,了解對破壞煤層連續性和影響煤層厚度的岩漿侵入,古河流沖刷、古隆起等,並大致查明其範圍,評價可採煤層的穩定程度和可採性。

c) 基本查明可採煤層煤質特徵和工藝效能,確定可採煤層煤類,評價煤的工業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採煤層風化帶界線,評價可採煤層煤質變化程度。

d) 基本查明勘查區水文地質條件,基本查明主要可採煤層頂底板工程地質特徵、煤層瓦斯、地溫等開採技術條件,對可能影響礦區開發建設的水文地質條件和其他開採技術做出評價,初步評價勘查區環境地質條件。

e) 對勘查區內可能有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資源作出初步評價。

f) 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礦產賦存情況,做出有無工業價值的初步評價。

g) 估算各可採煤層的控制的、推斷的、**的資源/儲量,其中控制的資源/儲量分布應符合礦區總體發展規劃的要求。

5.4.3 在煤炭資源條件較差、地質條件較複雜只能提交詳查報告的井田,其詳細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查明井田的構造形態和初期採區內的主要構造,對井田邊界構造應作適當控制

b) 基本查明主要可採煤層的層數、層位、厚度、結構和可採範圍,在先期開採地段範圍內,適當加密控制可採煤層的可採邊界,控制主要可採煤層的露頭位置。

c) 基本查明可採煤層的煤質特徵,確定煤類及其分布。

d) 水文地質條件及其他開採技術條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參照5.5.2.1條並按實際情況調整後確定。

e) 估算可採煤層的控制的、推斷的和**的資源/儲量。

5.5 勘探階段

5.5.1 勘探的任務是為礦井建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提供地質資料。

5.5.2 勘探的工作程度

5.5.2.1 對於擬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機械化程度較高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控制井田邊界構造、其中與礦井的先期開採地段有關的邊界構造線的平面位置,應控制在150公尺以內。

b) 詳細查明先期開採地段內落差等於和大於30公尺的斷層,詳細查明初期採區內落差等於和大於20公尺的斷層,對小構造的發育程度、分布範圍及對開採的影響作出評述。

c) 控制先期開採地段範圍內主要可採煤層的底板等高線,煤層傾角小於10度時,應控制初期採區內登高距為10公尺~20公尺的煤層底板等高線。

d) 詳細查明可採煤層層位及厚度變化,確定可採煤層的連續性,控制先期開採地段內各可採煤層的可採範圍,對厚度變化較大的主要可採煤層、應控制煤層等厚線。

e) 嚴密控制與先期開採地段或初期採區有關的主要可採煤層露頭為止,在掩蓋區,隱蔽煤層露頭線在勘查線上的平面位置應控制在75公尺以內,控制先期開採地段範圍內主要可採煤層的風氧化帶界線。

f) 詳細查明可採煤層的煤類、煤質特徵及其在先期開採地段範圍內的變化,著重研究與煤的開採、洗選、加工、運輸、銷售以及環境保護等有關的煤質特徵和工藝效能,並做出相應的評價。

g) 詳細查明井田水文地質條件,評價礦井充水因素,預算先期開採地段湧水量,**開採過程中發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評述開採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條件的可能變化,評價礦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徑。

h) 詳細研究先期開採地段和初期採區範圍內主要可採煤層頂底板的工程地質特徵,煤層瓦斯、煤的自燃趨勢、煤塵**危險性及地溫變化等開採技術條件,並做出相應的評價。

i) 詳細調查老窯、小煤礦和生產礦井的分布和開採情況,劃出其採空範圍,對老窯的採空區應盡可能地控制、並評述其積水情況,詳細調查生產礦井和小煤礦的湧水量、水質及其動態變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j) 基本查明其他有益礦產賦存狀況。

k) 估算各種可採煤層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斷的資源量/儲量。

5.5.2.2 對於擬建小型礦井的井田、勘探的工作程度可根據礦井建設的實際需要加以調整。

5.5.2.3 現有生產礦井為了擴大井田範圍,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質報告的部分,其工作程度應視擴大區所處的井田部位,依據礦井改擴建設對擴大範圍的要求,由探礦權人與地質單位商定。

5.5.2.4 對於擬建中型以上機械化程度較高的露天礦,其勘查工作程度根據露天開採的特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復煤層按分煤層基本對比清楚。

b) 嚴格控制先期開採地段煤層露頭的頂底介面及煤層露頭被剝蝕後的形態,露天開採的最下乙個煤層的露頭,其底板深度的誤差應控制在5公尺以內。

c) 詳細查明先期開採地段內落差達於10公尺的斷層,控制褶曲的產狀,褶曲軸部的標高應控制在10公尺以內。

d) 詳細查明各煤層的夾矸層數、厚度、岩性,對不能分層剝離的夾矸和在開採時可能混入煤中的頂底板岩石,均應了解其灰分、硫分、發熱量和真密度等質量特徵。

e) 基本查明剝離岩層中賦存的其他有益礦產,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其他礦產,應提出必要的地質資料。

f) 詳細查明露天開採的最下乙個可採煤層頂板以上各含水層,以及煤層底板以下的直接充水含水層的分布,厚度及水文地質特徵,計算露天開採第一水平的正常湧水量和最大湧水量,評價露天疏幹得難易程度。

g) 基本查明露天邊坡各岩層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學性質,詳細了解軟弱夾層的層位,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學特徵,評價影響邊坡穩定性的主要地質因素,基本查明露天剝離物的岩性、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學性質。

h) 先期開採地段探明的和控制的資源/儲量比例,應比附錄e的要求提高10%。

6 煤炭地質勘查的控制程度

6.1 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必須根據地形、位址及物性條件,合理選擇和使用地質填圖、物探、鑽探、取樣測試等勘查手段。

6.2 凡裸露和半裸露地區,均應在槽井探及必要的其他地面物探方法和配合下進行地質填圖。地質填圖的比例尺一般為:

a) 預查階段 (1:50000)~(1:25000)

b) 普查階段 (1:50000)~(1:25000),也可採用1:10000

c) 詳查階段(1:25000)~(1:10000),也可採用1:5000

6.3 凡地形、地質和物性條件適宜的地區,應以地面物探結合鑽探為主要手段,配合地質填圖、測井、取樣測試及其他手段,進行各階段的地質工作。

6.4 凡不適於使用**勘查的地區及裸露和半裸露地區,應在槽探、井探、淺鑽、地面物探和地質填圖的基礎上開展鑽探工作。

6.5 所有鑽孔都必須進行測井工作

6.6 預查、普查階段鑽孔中達到規定厚度的煤層應全部採取煤心煤樣,各種煤樣的採區及其測試專案,參考附錄f確定。

6.7 露天勘查的工作控制程度,根據露天開發建設的需要,一般應在露天初期採區範圍內採用平行等距剖面進行加密,其剖面間距可為同型別井田勘探階段先期開採地段基本線距的1/2。

7 煤炭資源/儲量分類及其型別條件

7.1 資源/儲量分類依據

7.1.1 可行性評價程度

可行性評價程度分為概略研究、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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