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的合法性問題

2023-02-08 18:36:04 字數 5154 閱讀 5391

提要:中國的社會團體在短短的20年裡獲得了巨大的發展,並在這一發展過程中表現出與秩序的複雜關係。本文從韋伯和哈貝馬斯等人關於合法性的理論引申出一組可以有效分析社團興起和運作的操作概念,分別從社會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層面解釋社團何以能夠在與法律不一致的情況下」正常」地存在並開展活動,最後**了社會團體管理條例以法律合法性作為核心整合社會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以便要求社團具備充分合法性的問題。

中國的社會團體在短短的20年裡獲得了巨大的發展,並在這一發展過程中表現出與秩序的複雜關係。本文從韋伯和哈貝馬斯等人關於合法性的理論引申出一組可以有效分析社團興起和運作的操作概念,分別從社會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層面解釋社團何以能夠在與法律不一致的情況下」正常」地存在並開展活動,最後**了社會團體管理條例以法律合法性作為核心整合社會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以便要求社團具備充分合法性的問題。

一、社會團體的四種合法性

在50至70年代,由於國家對社會高度的垂直整合,中國人基本上都是通過作為」縱式社會」的基層組織的單位或社隊參與社會過程的。人們的社會活動一般是代表單位(城裡人)或社隊(社員)的活動,或者是在單位或社隊內部發生的活動。近20年的改革開放使城裡人不再完全依附於單位 ,使農村人從社員變為村民 ,於是,個人的歸屬(客觀的)和認同(主觀的)在制度上具有了從單一性向多樣性變化的條件。

人們不僅在單位的圍牆裡工作,還能夠不用單位介紹信,自己就到單位外面與其他單位的人或沒有單位的人結成某種組織,如形形色色的學會、校友會、協會、**會或民間傳統的秧歌隊、錢會、花會、香會、同鄉會等等。越來越多的人超越單一的單位歸屬,橫向地參與社會組織,以一種新的機制參與社會過程。這種社會事實所包含的趨勢就是社會團體(社團)的興起。

社會團體在近20年裡獲得了巨大的發展,它們現在已經廣泛存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各種層次。從全國性的統計數字來看 ,各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曾經有20萬個,其中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社團大約有1800個(康曉光1997:第630頁)。

從基層的統計來看,社團的數量也是很大的,乙個縣級市的市級社團就可能有上百個(王穎等1993:第15頁)。從個人尤其是專業人士來看,相當多的人至少加入了乙個社團,許多人加入了兩個乃至三個社團。

除了這些正式的法人社團之外,各地民間還有大量非正式的社團即民間會社,像花會、香會、廟會、錢會、老人會以及民族地區以議榔、詞牌、理老和」款」為形式的民間會社在近20年又在各地恢復起來了。僅以我們自己的調查資料為例,在北京,與妙峰山進香廟會有關的民間花會就有上百個,散布在各個街道的秧歌隊就不計其數了;在河北趙縣的乙個村,村民組織的」龍牌會」在一年裡就與周圍村莊的57個同類組織進行過像親戚往來那樣的交流。

各種社團在這一發展過程中表現出與秩序(法律秩序、政治秩序、行政規範、社會慣例等)的複雜關係。從法律秩序來看,有人把目前實際存在的社團分為四類:1)合法登記註冊的社團,2)無法人地位的次級社團,即掛靠在合法登記的社團之下,實際上獨立開展活動的社團,3)以企業法人身份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的社團,4)不進行註冊的」非法」社團,如各種以」沙龍」、」論壇」、」俱樂部」名義活動的團體(康曉光1997:

630)。我們在此基礎上把社團分為三類:註冊社團、掛靠社團、非法社團 。

註冊社團是指履行了完整的登記程式的社團;掛靠社團既包括掛靠在合法登記的社團之下的團體,也包括掛靠在各種企事業單位之下的和在單位之內活動的團體;非法社團除了康曉光所舉的那些活躍在大城市的類別之外,還有廣泛存在於城鄉各地的傳統型的民間會社。

這三類社團都程度不同地與法律秩序構成緊張關係。非法社團完全置身於法律秩序之外的現狀在此毋庸贅言。掛靠社團總的來說是乙隻腳在法律秩序之內,乙隻腳在法律秩序之外,其種種超越法律的表現可以列舉如下:

第一,乙個自主活動的社團有掛靠單位,但不履行登記手續;第二,在企業的名義下進行社團活動,例如,近20年以來許多氣功組織(」中功」尤為典型)以這種模式開展傳功集會和練功活動;第三,許多因定位於單位內部活動而准予免於登記的社團實際上也在社會上開展活動。即使是註冊社團,雖然大致可以說是立足於法律秩序之內,但是也會不時地突破法律秩序:第一,有些註冊社團在不履行年檢的情況下又成了掛靠社團,那麼它們在程式上就出了問題;第二,註冊社團也會超範圍活動,如醫藥協會通過收費進行」名醫」認證活動。

可是,不論這三類社團各自與法律秩序是怎樣的一種關係,它們大都在社會上各行其事,甚至大行其道,公開地、」正常地」或」好好地」運轉著。不合法律或不盡符合法律的事實並不必然迫使它們成為秘密組織,進行地下活動。這無疑說明它們的存在和執行是符合某種秩序的,只不過其秩序不限於或超過了法律範疇。

有鑑於此,我們在此引入」合法性」範疇,並且將要討論,在理解社團的實際狀況與社會秩序的關係的時候,合法性(legitimacy)是乙個比」合法」(legality)更優的範疇。

「合法性」是乙個內涵非常複雜的概念 。它的形容詞legitimate(合法的或具有合法性的)有七條基本的義項:1)根據法律的,符合法律的;2)合法婚姻所生的;3)以繼承權的原則為依據的;4)與既定的規章、原則、標準相一致的;5)符合推理規則的,有邏輯的,並因而有效力的;6)正當的(justified);7)正常的或通常型別的。

」合法性」概念被用來表明具有這些屬性。概括地說,」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認、被認可、被接受的基礎,至於具體的基礎是什麼(如某種習慣、某條法律、某種主張、某一權威),則要看實際情境而定。

「合法性」概念在社會科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中的使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法性概念被用於討論社會的秩序、規範(韋伯1998:5-11;rhoads 1991:

167),或規範系統(哈貝馬斯1989:211)。狹義的合法性概念被用於理解國家的統治型別(weber1968:

212-216),或政治秩序(哈貝馬斯1989:184)。

廣義的合法性概念涉及到廣泛的社會領域,比法律、政治更廣的範圍,並且潛含著廣泛的社會適用性。韋伯所謂的合法秩序(a legitimate order)是由道德、宗教、習慣(custom)、慣例(convention)和法律(law)等構成的(萊因斯坦1998:38)。

有人曾概括說,」總而言之,韋伯所認為的合法秩序包括這樣一些在經驗上有效力的規則,它們由於實施方式的差別而分為慣例和法律」(rhoads 1991:168)。那些由專門人員和機構保證人們遵從的規則是法律,社會自然遵守的規則是慣例。

合法性是指符合某些規則,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種比較特殊的規則,此外的社會規則還有規章、標準、原則、典範以及價值觀、邏輯等等。因此,合法性的基礎可以是法律程式,也可以是一定的社會價值或共同體所沿襲的各種先例。乙個組織是否具有合法性,那就取決於它是否能夠定位於某種合法秩序,具體地說就是能否經受某種合法秩序所包含的有效規則的檢驗。

合法統治是合法秩序的多種形式之一,因此在這個範圍對合法性概念的使用是狹義的。由於韋伯在本世紀初對合法統治的三個型別(合理型、傳統型和魅力型)的經典理論的影響,以及哈貝馬斯在70年代初開創性地對這一理論在當代資本主義社會的有效性的證明 ,80年代以來關於統治的合法性的著述不斷大量出現(rigby and feher 1982; connolly 1984; murvar1985; dogan 1988; saward 1992; ranger and vaughan 1993; alagappa 1995; simmons 1999)。這些著述無論研究的物件是西歐、北美,還是非洲、東南亞或社會主義國家,都是使用合法性概念討***組織或政治共同體之內權力的支配者與被支配者的關係何以能夠建立,其機制就是被統治者對統治的承認。

哈貝馬斯說,合法性意味著某種政治秩序被認可的價值以及事實上的被承認(哈貝馬斯1989:184)。統治能夠得到被統治者的承認,是因為統治得以建立的規則或基礎是被統治者可以接受的乃至認可、同意的(beetham 1991:

14;saward 1992: 34)。

由此可見,合法性概念無論在廣義還是在狹義的用法中都包含著同一要旨:由於被判斷或被相信符合某種規則而被承認或被接受。合法的統治體現的是公民對**或群眾對政黨的承認,是一種」下」對」上」的承認。

合法性概念在一定條件下也適用於平行的承認和」上」對」下」的承認。從聖奧古斯丁同意世俗公民身份的合法性來看(基恩1999:288),當」合法性」概念在古羅馬初次出現時就可以用於」上」對」下」的承認。

政治共同體特別是民族國家(或其**)之間相互承認合法性在近幾百年裡越來越是一種普遍的現象,這實際上就是通過平行的承認而具有合法性的例證(buchanan 1999)。近幾年關於文化多元主義的討論已經把表徵合法性的承認的多向度引申到群體與群體的關係(平行的承認)、當權者與被統治群體的關係(」上」對」下」的承認),這種關係構成了乙個共同體內異質文化群體的」承認的政治」:特定的文化或者具有特定文化的群體通過這種過程獲得自己的合法性 (泰勒1998)。

此外,90年代國際學術界興起的與統治術不同的治理理論也注重共同體內多向度的協商機制,以此達成相互妥協、承認、一致,作為社會行動的基礎(斯托克1999)。這些理論傾向都支援我們從多向度的承認來看待社團的合法性。

從理論上說,社會現象由於具有合法性而得到承認,可是,從社會學研究來看,社會現象由於得到了承認,才見證它具有合法性。這種以承認為指標的研究方式,對我們理解中國當前社團的合法性具有方**的借鑑意義。於是,我們從社團獲得的承認來分析社團的合法性時,可以把表達承認的主體界定為國家、**部門及其代表人物,也可以界定為各種單位、社會團體,還可以界定為社會上的個人 。

國家、**部門的承認是與同意、授權社團開展活動聯絡在一起的。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的承認是與合作、提供資源聯絡在一起的。個人的承認則是與個人的參與聯絡在一起的。

社團活動是一種群體的或組織的公共活動,這三種主體賦予它的合法性是它開展公共活動的基礎。

與合法性相伴生的乙個概念是」合法化」(legitimation)。它的最基本的意思是:顯示、證明或宣稱是合法的、適當的或正當的,以獲得承認或授權。

韋伯的合法性概念本身就包含著一方對合法性的宣稱和另一方對合法性的相信(merquior 1980: 4, 133),因此」合法化」本身就可以從」合法性」引申出來。」合法性」表示的是與特定規範一致的屬性,似乎在表明一種客觀性。

」合法化」表示的是主動建立與特定規範的聯絡的過程,明顯在強調一種主觀性,一種有明確意圖的主觀努力。合法化可以理解為在合法性可能被否定的情況下而對合法性的維護(哈貝馬斯1989:184,186),也就是說,合法化是指合法性的客觀基礎被質疑的時候達成關於合法性的某種共識的努力。

合法化概念對於分析乙個變動中的並且不斷分化的社會的新興事物與規範、秩序的關係具有強大的解釋力。只有在不自動具備合法性的條件下才需要合法化,而合法化是要表明我們的行為符合你的或共同的規範,儘管看起來(或者實際上)恰恰相反。合法化的運作機制在於:

第一,社會的價值分化達到的結果是已經不存在單一的、普遍的規範,有關各方只能在異中求同;第二,社會過程同時是乙個對話過程(rhoads 1991:180),在複雜的行為之上必須有一種表述在各方之間達成某種共識;第三,創新行為在實際上是突破既存秩序的情況下卻能夠得到秩序的認可。因此,合法化是乙個引申秩序、重構秩序的過程。

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

公司一般會根據自己的規章制度對員工做出處罰,但是公司是否考慮過公司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呢?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合法性主要是要看在員工與公司發生糾紛時,是否可以做為法院判案的依據,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 勞動法 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

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

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人力總監廖亮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 履行勞動義務。從這一條款的內容分析,用人單位有制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力和義務 從企業有效管理的角度分析,完善的勞動規章制度更有利於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及提高企業的管理...

企業規章制度程式合法性的認定

胡律師網作者 上海律師胡燕來所屬欄目 企業裁員安置 企業規章制度程式合法性的認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 必須按規定程式制定實施才具有合法性 1 制定主體合法規章制度必須出自企業有權部門 或經其審查批准。應注意的是 這裡的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按規定程式制定實施才具有合法性 1 制定主體合法 規章制度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