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德治之比較?中國法治精神的特點,與西方之比較

2023-02-08 01:33:05 字數 4725 閱讀 2403

法治與德治之比較?中國法治精神的特點,與西方之比較?

金恩燾一、法治與德治之比較?

1、法治

法治是讓法律成為治理國家最高權威的手段,是迫使**守法的手段。法治是中立的,迫使**依法辦事的手段是中立的。法治的根本目標不是治民,而是治吏,是治理**,是限制****「胡作非為」。

以相對多數來欺負相對少數,或者以相對少數來欺負相對多數,都違背了法治精神。

在《政治學》裡,亞里斯多德說:"若要求由法律來統治,即是說要求由神癨和理智來統治;若要求由乙個個人來統治,便無異於引狼入室。因為人類的**如同野獸,雖至聖大賢也會讓強烈的情感引入歧途。

惟法律擁有理智而免除**"。亞里斯多德的這段話包含三個推論:第一,良好的統治當免除**,即免除任意和不確定;第二,人的本性使任何人皆不能免除任意和不確定;第三,惟法律的統治即法治可免除任意和不確定。

「法」之所以能「治」,在於**內部的分權制衡,特別是司法獨立;在於由乙個中立的、職業的機構來判斷立法和行政決策是否違反了《憲法》。

法治是讓基本法的權威高於**權威,迫使**依《憲法》行政的制度。法之所以能「治」,在於三大基本原則:(1)基本法至上,即依(憲)法立法原則;(2)司法和公務員執法體系獨立,即**內部分權制衡原則;(3)司法和執法**的「績優」選拔和考評制度,即公正廉明原則。

法治不是法律。法治是迫使**遵守法律的制度。法治不同於法律,法治指的是使法律能「頂用」的辦法,是中立的。

沒有法治,沒有**內部的分權制衡司法獨立,就不可能有憲政。缺少了司法獨立,寫在紙上的法律會永遠停留在紙上,治民而不治吏。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政就是法治。

19世紀的英國法學家戴雪通常被視為近代西方法治理論的奠基人。戴雪第一次比較全面地闡述了法治概念,這一闡述乃是以已有的法治體制及其經驗為根據的。在《憲法性法律研究導言》裡,他寫道:

構成憲法基本原則的所謂"法治"有三層含義,或者說可以從三個不同的角度來看。

首先,法治意味著,與專橫權力的影響相對,正規的法律至高無上或居於主導,並且排除**方面的專擅、特權乃至寬泛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其次,法治意味著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著所有的階層平等地服從由普通的法院執掌的國土上的普通的法律;此意義上的"法治"排除這樣的觀念,即**或另類人可以不承擔服從管治著其他公民的法律的義務,或者說可以不受普通審判機構的管轄。

最後,法治可以用作一種表述事實的語式,這種事實是,作為在外國自然地構成一部憲法典的規則,我們已有的憲法性法律不是個人權利的**,而是其結果,並且由法院來界定和實施;要言之,通過法院和議會的行動,我們已有的私法原則得以延伸至決定王室及其官吏的地位;因此,憲法乃國內普通法律之結果。

在西方的傳統社會還有另一種回答。法來自神與人定的契約,神是至高無上的,違法會遭「神譴」,因此**會敬畏法律。神權是一種權力,對世俗權力構成制約。

然而,當**以神的名義濫施**,人民很難判定什麼是神的真正意志。

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也有另一種回答。法來自道德。如果****受儒家道德思想薰陶,尊奉儒家思想,就會賢明有德,就奉公守法。

然而,當**以道德的名義濫施**,人民很難判定什麼是真正道德的。

2、德治

中國傳統的「德政」與西方傳統的「神政實質上都是某種限制和懲罰**的手段,也都起到過讓**守法的作用。但神的意志或者道德限制都可以有相當寬泛和彈性的解釋,何況**努力掌握解釋的「權威」。所以,無論「德政」還是「神政」,均難避免**濫施**,於是兩地的歷史上都常出現「苛政猛於虎」的現象。

當「市場的社會」(亦稱「商業社會」或「資本主義社會」)降臨以後,競爭就成為市場社會裡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方式。在市場條件下,「德政」和「神政」都變得蒼白無力了,西方的「哲君」或者中國的「聖王」越來越鮮見。市場機制決定,生存與激烈的競爭密切相關。

在競爭的社會裡,對物質利益的信仰遠遠超出了對神或道德的信仰,宗教和道德勢力就衰落了。****可能會敬畏神,也可能敬奉「為人民服務」的道德。但在市場的社會裡,對神和道德的信仰都變得極不可靠。

德治是一種古老的政治信念,尋繹《論語》以及其他儒家文獻的思想,德治的內涵大約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 修身克己。其中的關鍵是「正身」,正的標準便是守禮。正身也是修身,是對自身自然慾望的自覺限制,以完善人格,效果是對民眾起道德楷模的作用。

第二, 第二,安人利民。「安」的物件包括人和百姓,目的是要為人民謀福利,讓他們安居樂業。這種思想在孟子談王道時有更具體的表達,如田地種桑及不奪農時等。

第三,由養及教。依孔孟,僅為民眾提供富裕的生活條件並不足夠。 還得讓他們明白什麼是有價值的生活方式。人不僅要生活,而且要活得有意義。這就得靠教化的手段。

第四,重禮輕刑。禮與刑的差別在於刑只能通過恐嚇讓人服從,但不能消除內心不服者的怨氧;而禮有道德規範意義,教之以禮,才能讓社會長治久安。

儒家德治的理想,預設了兩個前提。乙個是相信人性善,乙個是以禮為道德的標準。前者較好理解,性善而後能教化,任何以道德教化為目標的思想,都得相信人有普遍向善的可能性。

禮為道德的標準,依據在傳統。它用以區別長幼、親疏、貴賤,從而形成一種差序有等的社會秩序。而這種差別中的協和,造成德治思想中存在不協調的內容。

一方面,仁者愛人,有教無類,百姓普遍具有被養、被教的權利;另一方面,則是不承認普遍平等的價值,至少,養與被養、教與被教的關係並不能倒過來。

3、二者之比較

建設道德的社會,前提是建立道德的制度。而從以法律為管制社會的基本手段的現實看,首先是加強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礎。其原則是建立一種能反映大多數人願望的立法程式,同時立法內容須以確保公民基本權利為前提。

加強法制的道德基礎,不是濫用法律處理各種道德問題,包括精神信仰問題。私德領域只有部分問題可以用法律規範,但不能隨便移動法律與道德的界線。如愛國可以是公民道德的一項要求,但是法律只能懲罰叛國的行為,且不能懲罰思想不愛國的人。

反科學的問題同樣曖昧,如果把科學當作人類知識體系,沒有人能宣稱以它的名義所表述的任何知識都是正確而不容反對的。因此,假如以法律禁止反科學的思想立場,同樣並不符合法治的精神。簡言之,在道德問題上濫用法律,既可能因為行之無效而影響法律的尊嚴,也可能由之引發出更多的社會問題,還有可能與法治的原則衝突,導致惡法傷人。

儒家德治乙個重要的要求,就是修身。在任何時代,對統治者提出嚴格的道德要求都是必要的。但我們不能從內在的修養,而只能就其施政的行為與效果來評估,問題體現在公共道德領域。

實際上人民對政治家的道德要求,主要是責任倫理。這樣,我們對政治家的道德要求也只能是低度的要求,即不是強求其具有美德或者強烈的利他主義精神,而是必須嚴格遵守公共生活中的義務與禁制規則。修養再完善的政治家也不是社會的道德楷模。

不切實際的道德要求,只能造成虛偽的政治人格。同時,以個人品德為權力的源泉,是傳統人治的思想支柱。

依傳統,德治也不僅是對統治者的道德要求,同時還想通過教化的力量,提高民眾的道德覺悟。儒家講道德的含義,主要包括義務、禁制,以及美德(包括利他主義精神)。雖然統治者也講人民的權利,但並沒有啟發人民爭取自己權利的意願。

所以,教化最終淪為強調個人對社會、對國家,特別是對君主的忠誠與義務的說教,成為維護不道德制度的意識形態。今日講德治,就得防止變成要求人民無條件服從的與論導向。

民眾當然有提高道德素質的問題,**的責任是在建設道德的法制的同時,對民眾實施法治精神與法律規則的教育。但對不能用法律規範的問題,同樣不能用行政手段處理。法律可以訂立,道德則不能。

在法律不能規範的道德問題中,許多觀念公共確認的程度不高,或者相關的價值觀念處在變化之中。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就是開放公共領域,鼓勵民眾參與各種道德與政治問題的討論。這種公開的討論有兩種意義,一是只有通過討論才能形成道德共識,二是在對社會或政治現象的評論中形成與論,從而造成道德壓力。

與**開才能體現人心所向的道德力量。一般來銳,**更樂利用正面的道德形象製造與論。但是只有不懼怕公共與論,敢於承受社會道德壓力的**,才是建立道德的社會秩序的領導力量。

二、中國法治精神的特點,與西方之比較?

1、中國法治精神特點

韓非子(約前280- 前233)講,「聞有吏雖亂而有獨善之民,不聞有亂民而有獨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 明朝的呂坤說:

「變民風易,變士風難;變士風易,變仕風難。仕風變,天下治矣。」

古代中國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後盾的法律的作用,認為法律的強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統治方法;強調只要有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所立的法,並堅決貫徹實施,就能輕而易舉地治理好國家,即所謂「依法治國,舉措而已。」基於好利惡害的人性論,他們認為必須依法為本,使法、勢、術相結合;為了法律的推行必須建立統一的**主義**集權制政權。他們的「法治」是封建君主**政體下的法治,儘管他們說維護君權的目的是為了實行「法治」,即所謂「君尊則令行」,但由於君主手執權柄,有權立法也有權廢法,即便隨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對此法家只能曉之以利害。

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於後來西方資產階級提出的與民主制度相關聯的「法治」。而歷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證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

中國古代的法律具有這樣一些特點:

首先是法律的意志性完全排斥了社會規範內在的共識和凝聚力。統治者用法律創造社會秩序,同時也破壞社會自身的活力的和諧。

其次,法律完全成為「公共」性質的,即由**制定。社會的規範體系成為等級制的結構。第三,法律完全由**壟斷,其他任何獨立於**之外的社會團體均無權以其他的規則與其分庭抗禮。

最後,中國古代的法律沒有自治性。政策和法律之間從來就沒有明確的區分,行政和司法也是如此。執行法律機關和維持秩序、實施政策的機關往往是一回事。

2、與西方之比較

從歷史實踐看,法治的形成得益於現實中存在的某種權力平衡,得益於統治者無力集中起絕對的權力,以及因此出現的多元的權力結構。

中世紀後期,特別是在文藝復興時期,法治體現了反對專橫的立場,包括反對統治者的專橫行為和反對帶來專橫後果的立法。法治要求一切行動都必須服從於法律。為了確保法律是正義的,法治的鼓吹者主張一切法律都必須由自由選擇產生的、代表人民的、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機關來制訂,而且這些法律必須合乎自然的普世原則,即尊重基本的(天賦)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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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靜 商情 2008年第23期 摘要 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產物,其發源於古希臘 古羅馬,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治,而只有刑治。傳統儒家所倡導的德治,作為中國古代社會的一種社會控制模式,其也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德治,因其與封建 制度 古代刑罰的糾纏,而最終導致了自身的異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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