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法律知識點 刑事審判和執行

2023-02-05 07:45:03 字數 2636 閱讀 9560

20rr年綜合法律知識點:刑事審判和執行

導語:20rr年綜合法律知識點:刑事審判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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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審判

(一)刑事審判概述

1.刑事審判的概念在我國,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

2.刑事審判程式

(1)第一審程式。

(2)第二審程式。

(3)特殊案件的複核程式。包括死刑複核程式和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複核程式。

(4)審判監督程式。

3.審級制度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判的審級制度。

兩審終審制有以下三種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為一審終審。

(2)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經過死刑複核程式核准。

(3)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刑事審判組織

1.獨任制獨任制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判的案件。

2.合議制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判案件可以採用獨任制外,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均須採取合議庭的組織形式。

3.審判委員會

(三)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式

1.公訴案件庭前審查

(1)起訴書是否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

(2)有無證據目錄。

(3)有無證人名單。

(4)有無主要證據的影印件或者**。

2.**審判前的準備

3.法庭審判法庭審判大致可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1)**。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5)評議和宣判。

(四)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式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式的特點

(1)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4)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五)簡易程式

1.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於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2.簡易程式的特點

(1)只適用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式。

(2)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

(3)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立審判。

(4)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人員處理。

(5)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律辯論程式。

(6)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變成為普遍程式。

3.簡易程式的啟動權

(1)對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式。

(2)對於公訴案件,簡易程式的啟動權由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行使。

(六)第二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或者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進行審判所應當遵循的程式。

第二審程式的審判原則:

(1)全面審查原則。

(2)上訴不加刑原則。

(七)死刑複核程式死刑複核權的行使主體:

(1)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准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的核准權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行使。

(八)審判監督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予以提出並由人民法院對該案重新審判所應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式。

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主體有: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療式有:①決定再審;②指令再審;③決定提審;④提出抗訴。

二、刑事執行

1.死刑立即執行判決、裁定的執行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制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力法執行。

2.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決、裁定的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機關是監獄。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3.緩刑判決、裁定的執行對於被判處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4.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判決、裁定的執行

(1)對於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2)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女口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3)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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