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2023-02-04 11:03:05 字數 3091 閱讀 9017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和勞動(工作)紀律管理工作,增強職工的勞動紀律觀念,保證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3. 職責

本制度由人力部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4.工作要求

4.1 考勤管理

4.1.1考勤歸口部門及相關人員職責

(1)公司考勤管理工作由人力部歸口管理。各部門內設一名兼職考勤員,由各部門自行確定人選,並報人力部備案。

(2)考勤員要堅持原則,協助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勞動(工作)紀律的執**況履行監督和日常管理的職責,嚴把考勤關,每月12日前(節假日不順延)將上月考勤彙總表報人力部。

(3)考勤員要根據考勤要求按時將本部門員工的出勤情況登記到考勤記錄表上,原始記錄要妥善儲存,所形成的報表均要以事實為依據。

(4)各部門負責人要以身作則,帶頭遵守勞動(工作)紀律,支援考勤員的工作。

4.1.2加班審批及考勤記錄

(1)對加班加點的相關規定

a. 公司因生產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規定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視為加班或延長工時。

b.加班或延長工時之前要填寫《加班(延長工時)審批單》,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分管領導簽字批准後,報人力部備案。

c.因生產(工作)需要被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休息日加班的職工,應優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記入考勤,計發加班工資;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記入考勤,計發加班工資。

d.有勞動定額考核的崗位,在職工未完成定額的情況下,利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或工作之餘延長工時,其加班或延長工時的時間不得記入考勤,公司也不計發加班或延長工時工資。

e.當日工作時間結束後,因公繼續留在公司的綜合辦、人力部、計財部和資源部人員,其留在公司的時間不算作延長工時,亦不記入考勤。

(2)值班管理規定:值班一般有週期性值班(指綜合辦、資源部及中層以上人員)和臨時性值班(指其他部門管理人員)兩類。值班必須由公司或部門負責人統一安排,計入考勤,按公司核定的崗位日資標準計發值班工資;中層以上人員只計入考勤,不計發值班工資。

4.1.3各種休假的考勤管理

(1)休各類假別的職工須嚴格按公司規定的請假程式辦理後,方可休假。確因情況緊急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必須在兩小時內**通知或由同事代其向部門負責人和人力部請假,並在上班當日履行補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職工請假時間在2天之內的(含2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須履行如下

請假手續:本人到部門考勤員處填寫部門請假審批單,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交到部門考勤員處,記錄考勤;請假時間超過2 天的,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須履行如下請假手續:到人力部填寫請假審批單→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人力部審查簽字→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將其中一聯交到部門考勤員處,記入考勤。

(3)職工休婚喪假、探親假及屬計畫生育規定的各類假別,只可一次按規定全休,未休夠的時間視作放棄處理,如確因生產等其他工作原因需分階段休息,需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職工因病休息在2天以上的,須持醫院建議休息證明,方可按病假記入考勤。

(5)計算各類休假的工資扣減時,職工連續休假跨月度的時間不得分開計算;

職工在乙個月內休兩種及以上假別,應分別以病、事、喪假的2倍天數與探親假、婚假及屬計畫生育規定的假合併計算(反之則按50%折算)。

4.1.4因公參加會議、培訓及其他活動的考勤管理

(1)凡在市區(芝罘區、開發區、萊山區、福山區、牟平區,以下同)參加會議或離開公司外出辦理公事的部門負責人及以上領導,時間在1天以內者,須告知屬下,同時向公司綜合辦說明;時間超過1天(含1天)者,須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同時向綜合辦說明,並告知屬下。

(2)凡在市區參加會議或離開公司外出辦理公事的職工,須向部門領導請示並

徵得批准,同時告知同事。

(3)因公或因病不能出席公司會議或組織活動的部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須向

公司分管領導請假並通知綜合辦,職工須向部門領導請假。

(4)職工因公在外出差,其休息日算作出勤,並按加班對待,而當日工作超過八小時的時間不算作延長工作時間,亦不記入考勤。

(5)職工因公在外培訓、學習期間,其休息日記入考勤,但不計發加班工資。

(6)公司組織的各種培訓及各項黨工團活動,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部門應予以大力支援,職工參加活動的時間記入考勤。有工時定額考核的崗位應扣除相應的工時定額,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參加活動的時間不算做加班或

延長工時。

4.1.5各類假別釋義及休假的相關規定

(1)喪假是指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職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2)在公司工作滿1年且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並在履行期限內的職工,與父母(不包括公婆、岳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指家住山東省除煙台市、青島市、威海市、濰坊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和全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請探親假。

(3)長期病、事假又不屬於解除合同範圍的,其工資按照以下標準給付:司齡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執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0%;司齡在4年以上7年以下的,執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0%;司齡在7年以上10年以下的,執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司齡在11年以上的,執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80%。

(4)女職工產前、產後勞動(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

a.對妊娠期1—6個月的女職工,可進行倒班作業,但不安排延長勞動時間,並且每週至少保證休息1天。

b.妊娠期滿七個月的女職工可享受七小時工作制,即每日可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拖後一小時上班,不再安排倒班、加班和延長工作時間。

c.懷孕女職工產前檢查算作出勤時間,有工時定額考核的崗位應扣除相應的工時定額。

d.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工資和醫療藥費統一由社會保險醫療機構承擔,公司不再重複支付。

e.晚育女職工確因實際困難,由本人自願申請,經公司批准後可將產假延至1年。延長的假期按病假對待。

f.女職工哺乳期內,每天給予兩次哺乳假,每次30分鐘(可合併使用):家住開發區的職工每次給予15分鐘的路程假,其他地區每次給予30分鐘路程假(往返路程時間),且哺乳期視為出勤,有工時定額考核的崗位應扣除相應的定額。

g.妊娠期調崗的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仍從事新崗位工作,待哺乳期結束後,調回原崗位工作。

(5)休各種假的具體規定(如表1所列)。

5.分發:本制度發往公司領導、各部門各1份。

附加說明:本制度由人力部提出

本制度起草人:

本制度審核人:

本制度批准人:

休各種假的具體規定(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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