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計畫」管理辦法

2023-01-23 03:21:07 字數 3575 閱讀 583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本市高校教師隊伍建設,促進優秀人才的成長,培養造就一批青年骨幹教師,特設立上海高校青年科研骨幹培養計畫,簡稱「晨光計畫」。

第二條 「晨光計畫」由上海市教育發展**會倡議、出資並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共同實施。

第二章申請

第三條 「晨光計畫」:專案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熱愛祖國,積極為祖國現代化建設服務,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及職業道德;

2.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發展潛力;

3. 一般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副高階及以下職稱;

4. 本市高校在職在編專業技術人員;

5. 在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30周歲。

第四條 「晨光計畫」專案分自然科學研究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兩大類。專案完成期限一般為12至36個月。

第五條「晨光計畫」專案實行以學校為單位限額申報。

第六條申請人按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通過依託學校進行申請。

第三章遴選、評審與立項

第七條學校應該在校內「事前公告,事後公示」,積極動員符合條件的人員申報,以公開遴選的方式進行擇優選拔;認真審核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並在規定時間內集中報送。

第八條「晨光計畫」的專案評審主要審查申請人的發展潛力,科研專案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第九條上海市教育發展**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根據申報情況和專業領域,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評審專家一般由五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會議評審原則上須由專案申請者本人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十條 「晨光計畫」的立項評審分a類、b類開展,其中a類為本市本科院校、b類為本市高職高專及民辦高校。立項以專家組的評分為主要依據,經上海市教育發展**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定公示後,正式公布。

第四章經費與管理

第十一條「晨光計畫」專案經費分二次撥付,立項當年下撥80%,專案通過驗收後下撥20%。經批准的「晨光計畫」專案經費,由上海市教育發展**會撥付至專案承擔學校。

第十二條「晨光計畫」專案經費專款專用,在單位財務制度規定範圍內,專案申請人可根據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經費,以確保研究工作按時完成。

第十三條 「晨光計畫」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教育發展**會辦公室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科技處共同管理。學校管理部門應跟蹤檢查專案研究進展情況,督促專案申請人按時完成研究工作,並負有監督研究專案資金合理使用的職責。

第五章專案驗收

第十四條專案申請人應嚴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請書中所規定的內容、指標、進度進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預定目標、減少研究內容。

第十五條專案完成後由學校組織專案驗收。專案驗收工作具體依據《「晨光計畫」專案驗收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在專案執行過程中,如確因無法繼續實施,經上海市教育發展**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撤銷,並停止後續資助。對缺乏科研道德、弄虛作假將予以通報並追回已撥研究經費。

第十七條凡「晨光計畫」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資料報道,在交流、發表、出版時應註明該專案由上海市教育發展**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晨光計畫」資助字樣,英文標註為:sponsored by「chenguang program」 supported by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and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上海市教育發展**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晨光計畫」管理辦法(試行)》(滬教委科[2009]13號)同時廢止。

附件2「晨光計畫」專案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晨光計畫」的專案管理,規範專案驗收程式,根據「晨光計畫」實施辦法,特設立本專案驗收實施細則。

第二條專案驗收是「晨光計畫」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經批准立項的「晨光計畫」專案,均應按本實施細則組織驗收。

第三條驗收工作主要以「晨光計畫」專案申請書所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為依據。

第四條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引入科學的評估機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專案驗收的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專案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專案申請書規定的各項研究內容以及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

2.專案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及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3.專案獲得的智財權、人才培養情況等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第六條專案驗收工作採取專家組會議評議的工作形式。

第三章專案驗收的方式和程式

第七條 「晨光計畫」專案驗收由所在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自行組織驗收,上海市教育發展**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驗收專家組由相關學科的業務專家組成,一般不少於3人。專案驗收實行迴避制度。專案承擔單位和參加單位人員不能作為驗收組成員參加驗收工作。

第九條專案負責人應當在「晨光計畫」專案規定完成期限後3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督促專案負責人辦理驗收手續。

如確需延期驗收的,專案負責人應在專案規定的完成期限後3個月內,提出延期結題的申請,一般可延長一年。延期申請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報上海市教育發展**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驗收的基本程式

1.專案負責人在完成全部任務後,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晨光計畫」工作總結,提交成果附件等有關資料;

2.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組織安排驗收會議。驗收安排和驗收專家名單需提前一週報上海市教育發展**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3.專案驗收工作完成後,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將簽署專家驗收意見的「晨光計畫」總結報告報上海市教育發展**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四章專案驗收評議及其應用

第十一條驗收評議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

按期完成專案申請書中規定的各項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的,經費使用合理,提供的驗收檔案和資料齊全,資料真實,為通過。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通過:

1.未能完成申請書中規定的主要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或主要技術指標達不到要求;

2.提供的驗收資料、資料不真實;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

4.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專案終止。

1.確因不能繼續實施,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專案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

2.專案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

要求申請終止處置的專案,應當由專案負責人書面提出申請,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上海市教育發展**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計後結餘經費按原撥付渠道退回。

第十三條專案通過驗收後,由上海市教育發展**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理結題手續。

不通過驗收的專案,專案負責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改進,並參加第二次驗收。首次驗收為「不通過」且沒有改進基礎,以及第二次驗收仍為「不通過」的成果,給予批評並停撥專案研究預留經費。對驗收通過率較低,以及終止處置較多的學校將減少下年度的申報限額。

第十四條對提供驗收資料、資料不真實、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上海市教育發展**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將追究專案承擔單位、專案負責人的責任。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發展**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晨光計畫」專案驗收實施細則》(滬教委科〔2009〕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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