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內容

2023-01-02 17:51:02 字數 4473 閱讀 4180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辦法

國家部委規章。是教育部和國家語委為了加強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管理,確保規範(標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定,2023年8月27日發布並實施。《辦法》共九章三十六條,涵蓋規範(標準)的研製計畫、研製、送審稿的審定、審批、發布、複審、實施、建檔及檔案管理等各個方面,是開展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為了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建設,逐步建立起科學、有序的語言文字管理機制,以適應新世紀語言文字工作發展的需要,現將《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委員會章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管理,確保規範(標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簡稱「國家語委」〕)是語言文字規範(標準)主管部門,負責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範(標準)的研製計畫

第三條編制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研製計畫,應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為指導,以社會發展需要和語言文字規範標準體系等為依據。

第四條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語言文字規範(標準)中長期規劃。根據規劃,每年8月在徵求國家語委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委員會(簡稱「審委會」)和有關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下年度規範(標準)研製計畫,報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批准;其中的國家標準須於每年9月底前將研製計畫專案草案和專案任務書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

第五條規範(標準)計畫專案執行過程中,如有必要可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是:

確屬急需制定的專案,可以增補;

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畫專案的內容進行調整;

確屬不宜制定的專案,可以按規定的報批程式撤銷。

第六條規範(標準)研製計畫專案的調整,須報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審批。屬於國家標準的,還須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批准。未獲批准者,應照原計畫進行研製。

第三章規範(標準)的研製

第七條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科研辦」)按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科研專案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專案的前期科研工作,督促規範(標準)研製組按計畫完成任務。

第八條研製組應對所研製規範(標準)的質量負責。本著科學、嚴謹的態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參照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完成規範(標準)徵求意見稿、研製報告(國家標準稱為「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並通過研討會、信函等方式向專家和社會相關部門、行業廣泛徵求意見。研製組的徵求意見計畫應事先報科研辦同意。

第九條研製組對徵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並妥善處理後,形成規範(標準)鑑定稿、研製報告、意見彙總處理表(見附1)及有關附件,科研辦審閱並決定能否進行專案科研鑑定。必要時科研辦可要求重新徵求意見。

第十條規範(標準)研製專案的科研鑑定,通常採用會議鑑定的形式。專家鑑定會由研製組負責組織進行,鑑定專家名單需報科研辦審批。

第十一條規範(標準)經專家鑑定會鑑定通過並作適當修改後,形成規範(標準)送審稿,提交審委會審定。

第四章規範(標準)送審稿的審定

第十二條研製組應向審委會提交下列送審材料(書面材料和電子文字各一式兩份):規範(標準)送審稿、研製報告、意見彙總處理表、鑑定會鑑定意見及鑑定專家簽名表、審委會審定意見(國家標準稱為「審查會議紀要」)代擬稿等。審定辦對送審材料初審後報審委會領導。

經審委會領導同意後方可提交審委會進行審定。

第十三條審委會按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委員會章程》對規範(標準)送審稿進行審定。

第十四條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工作通常採取會議形式審定。規範(標準)涉及的專業較少、分歧較小、內容比較單純的也可以採取函審形式。

第十五條採取會議形式審定時,審定辦應於會前15天內將會議通知、規範(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等送各審定委員。

採取函審形式時,審定辦寄送的函審材料同會議審定方式,發函時,應隨附函審單乙份(見附2)。

第十六條審委會委員參加審定會的審定,如有特殊需要,審委會可聘請若干名相關領域的專家作為臨時委員參加審定會。審委會討論形成審定意見和表決時,研製組人員應迴避。審定會到會委員應不少於3/4,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表決時須有不少於出席會議委員人數的3/4同意方為有效。投票情況應書面記錄在案,作為審定意見說明的附件。

函審時,函審時間為乙個月。審定辦對函審意見進行彙總、整理,並填寫函審結論表(見附3),報審委會領導閱批。回函不少於函審專家的3/4,且贊成者佔回函總數的3/4方為通過。

回函不足2/3者,應重新組織函審。

第十七條規範(標準)送審稿審定通過後,研製組根據審定意見形成規範(標準)「齊、清、定」的報批稿(包括書面材料和電子文字)提交報批。

第十八條規範(標準)送審稿經審委會會議審定或函審通過後仍需修改的,退回研製組修改完善。經審委會會議審定或函審未通過的,應退回研製組繼續研製;或另組研製組重新研製。

第五章規範(標準)的審批、發布

第十九條語言文字規範(gf),由教育部、國家語委審批、編號、發布。上報的審批材料主要有:規範報批請示、規範報批稿、審委會審定意見、審委會簽名表、規範報批材料清單等。

國家語委組織制定或參與制定的國家標準,先報國家語委主任閱準,再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審批。上報的材料主要有:報批請示、國家標準報批稿、審委會審定意見及審委會簽名表。

報送國家標準主管部門的材料主要有:報批國家標準的公文、國家標準報批稿、國家標準申報單、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彙總處理表、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送審稿及函審單、國家標準報批材料清單。如等同(等效)採用國際標準的,應附該標準文字和譯文。

國家語委參與制定的有關語言文字的國際標準(iso),應先報國家語委主任閱準,再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最後由國際標準化組織審批。

第二十條語言文字規範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發布。發布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試行」或「實施」兩種。社會影響較大的規範可召開新聞發布會。

一年中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次數一般不超過兩次,應盡量集中多項規範一次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二十一條教育部領導簽署批准的時間,即為該語言文字規範發布時間。實施時間最少要晚於發布時間3個月。

第二十二條語言文字規範經簽署批准後,應在相關**上予以公告(見附4)。屬於國家標準的,則以國家語委與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委的名義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發布。

第二十三條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出版事宜,由教育部(國家語委)安排,研製組協助進行校對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語言文字規範發布後乙個月內,應將已發布的規範及研製報告連同發布檔案等各乙份送國家標準主管部門閱知。發布後的正式文字,應送國家標準主管部門,一式五份。

第六章規範(標準)的複審

第二十五條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實施後,應當根據科技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維護性複審。複審週期一般不超過五年,複審由審委會負責。複審形式、程式與規範(標準)送審稿的審定大致相同。

第二十六條複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規範(標準)繼續有效,不改順序號和年號。重版時在其封面編號下標明「***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規範(標準)作為修訂專案列入計畫。修訂的規範(標準)順序號不變,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規範(標準),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程式報批後予以廢止。

第二十七條複審結束後審委會應寫出複審報告(內容包括複審簡況、處理意見、複審結論)報教育部領導閱批。屬於國家標準的,須再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語言文字規範(標準)複審報告經批准後,應在相應**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規範(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九條語言文字應用的各領域及相關人員應依法自覺遵循語言文字規範(標準)。

第三十條教育部(國家語委)負責對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語言文字應用中是否符合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審查認證工作,教育部(國家語委)委託有關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未經審查認證的資訊科技產品及其他另有規定的產品,不得進入市場。未經授權的有關部門或個人,不得以教育部(國家語委)名義參加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認證活動。

第八章規範(標準)的建檔及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凡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組織制定或修訂的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文字等均屬建檔範圍。歸檔的材料應能反映規範(標準)的形成過程。主要的歸檔內容有規範(標準)立項、研製、審定、審批、複審(包括信函、簽名、會議現場記錄、領導批示等)、發布、出版、社會反響等各種書面、電子、**材料。

歸檔材料的種類、份數應齊全完整。

第三十三條建檔工作應責成專人負責。隨時收集整理需歸檔的檔案,請主管領導閱籤後歸卷。

第三十四條建檔以規範(標準)為單位,每項一捲,按時間順序排列、編號,立卷登記。每項規範(標準)卷一式兩份:原件卷和複製件卷。

一些不必歸入原件卷但又具有一定保留價值的材料,可歸入複製件卷。規範(標準)檔案應按名稱建立索引,以便查詢。

第三十五條規範(標準)檔案應永久儲存。原件卷每年移交教育部辦公廳檔案處保管,供外單位查閱。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意見彙總處理表(略)

規範(標準)送審稿函審單(略)

規範(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略)

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批准發布公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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