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違規辦內退職員成功維權

2021-03-03 20:27:28 字數 1582 閱讀 1104

??? 案例回放

??? 合同尚在履行期間員工被強行「內退」

??? 賈某於2023年調入北京某銀行系統工作,擔任財務統計一職。2023年10月,賈某調入該銀行系統朝陽分支機構,2023年10月,該銀行系統改制為北京某商業銀行股份****,賈某仍在該商業銀行朝陽分行工作。

2023年8月,賈某與該商業銀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工資崗位條款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賈某符合某商業銀行內部退養制度的相關條件,賈某同意按照內部退養規定執行」。2023年4月1日,賈某與北京某商業銀行續簽合同至2023年3月31日。

??? 2023年1月4日,賈某接到北京某商業銀行朝陽分行的《通知》,分行根據《北京某商業銀行內部退養管理辦法》決定賈某自2023年1月起待崗,並按照內退人員待遇發放工資。自己沒有申請,就被強行「內退」,且工資標準比在崗的時候少了許多,這讓賈某無法接受。

??? 待崗期間賈某發現,該行竟仍然在面向社會招聘財務統計工作人員。2023年2月13日,賈某對待崗決定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撤銷待崗決定,恢復原來的工作崗位並支付差額工資。

??? 2023年2月16日,仲裁委員會以不屬於仲裁受案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為了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賈某起訴至法院。

??? 審理結果

??? 銀行理虧撤銷規章雙方和解提高工資

??? 一審過程中,賈某認為自己沒有申請要求內部退養,銀行根據2023年7月制定的《內部退養管理辦法》要求其辦理內退手續,違反國家法規規定,銀行的待崗決定應該被撤銷。賈某提供了證據證明某銀行仍在招聘與其工作性質相同的勞動者,且自己符合崗位要求,應當恢復原來的工作崗位。

??? 銀行則提出,與賈某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如果賈某符合內部退養制度的相關條件,賈某同意按照內部退養規定執行。並且已經在2023年制定了關於內部退養的相關制度,制度中關於內部退養條件規定「女員工四至八級行員等級的,年滿50周歲或累計工齡30年的,女員工九級以下行員等級的,年滿45周歲或累計工齡滿25年的」符合退養條件。

賈某為九級行員,因此符合內退條件。

??? 在一審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北京某商業銀行撤銷了《內部退養管理辦法》,但由於賈某已經不能回原崗位工作,某銀行提供了其他崗位選擇或提高待崗工資標準。賈某同意待崗並提出撤訴,經法院裁定,准許賈某撤訴。

??? 專家解析

??? 制度涉及職工利益須經工會並且公示

??? 北京市德恆律師事務所的蘇文蔚和張家瑋律師認為,銀行的《內部退養辦法》由於沒有履行民主程式,未向全體職

工公示,且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因此是無效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該行的《內部退養規定》關係到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等,涉及勞動者的利益,應當履行民主程式制定。

,因此《內部退養辦法》的制定程式不合法。同時,該行的《內部退養辦法》未向全體職工公示,銀行也未能提交向賈某告知或者向全體職工公示的證據。

??? 律師認為,本案中,賈某與某商業銀行在勞動合同中關於內退條款的約定,雖然約定本身有效,但在履行的過程中違反了國家的相關規定,導致《內部退養辦法》無效,因此賈某的維權請求是應該得到法律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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